福建省司法厅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实施意见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7-11-10 08:13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2017〕41 号)有关精神,为推进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全面落实“五个规范”和“四个统一”,围绕“行政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流程最优、审批环节最简、审批时限最短”改革目标,建立健全涵盖政务服务“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制度体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流的创业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2017年底前,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2018年,根据省政府安排,总结上报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工作经验;2019年底前,实现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办事指南标准化、审查工作细则标准化、网上网下审批服务标准化、考核评估指标标准化等,为人民群众提供规范、透明、高效的政务服务。
  (一)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统一要求设立行政服务分中心或进驻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实现窗口建设、审批业务、服务行为、服务场所、监督评价标准化,做到规范统一、设施完备、功能健全,更好的发挥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发展的综合性平台作用;充分依托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各级审批系统,做到系统兼容、数据互通、信息共享。
  (二)权力运行更加透明。严格执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实行阳光审批,接受社会监督;审批要件更加明确,审批环节更加简化,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更加完善,裁量行为更加细化,自由裁量空间不断压缩;抓实“三集中”工作,集中审批职能,集中对外服务,集中网上办理,健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协调机制,杜绝系统内互为前置的审批问题存在。
    (三)服务流程更加高效。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更加优化,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压缩,形成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利高效、服务优质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行政服务效能大幅提升,让群众办事基本实现“一趟不用跑”或“最多跑一趟”。 
    二、工作任务
  (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管理的规范和标准
  1.事项管理规范
  按照“五个规范”和“四个统一”,对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统一建立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情况,及时梳理上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能减尽减”原则,落实“取消一批、改备案一批、告知承诺一批、转化优化一批”要求,清理本系统与申请人相关的证照资质资格、证明及年检等事项,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
  根据公布的纵向清单,统一主项、子项的设置及名称、审批类别等基本要素,推行统一编码管理,实现不同层级相同事项的事项名称、事项类别、法律依据、基本编码等要素基本统一,实现本系统各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一事项一标准”。
  2.办事指南规范
  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逐项梳理形成规范统一的办事指南,列明事项名称、事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形式、审查标准、通办范围、预约办理、缴费方式、寄达方式、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要素,并明确提交材料的依据。持续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全面清理各种证照和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进一步精简本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各种申报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部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主动开展调查核实,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解决的,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让群众办事更方便省心。
  3.审批管理规范
  我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为单一流程事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梳理编制审批流程图。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审批的事项应调整为即办事项,并实现“一趟不用跑”或“最多跑一趟”。
  除“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登记”设为“受理、审查、专家评审、决定”,且审批时限为法定时限的60%外,其余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流程统一整合为“受理、审查、决定”3个环节。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条规定,“专家评审”环节办理的时限按法定时限的60%定为12个工作日,同时制定相应的流程说明。“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许可”、“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和“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等复杂事项,审批时限控制在法定时限的60%内,其他事项审批时限控制在法定时限的 50%以内。
  (二)行政审批审查审核的规范和标准
  1.深化“三集中”审批改革
  推行“一审一核”制,集中行政审批权。巩固“三集中”改革成果,加强省厅法规和行政审批处内部建设,细化审批工作与业务管理处室工作的协调机制,配合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司法局要加强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由行政服务分中心办理)的业务建设,派遣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开展对外服务,提高司法行政系统服务群众能力水平。对实行集中审批的内设机构或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要充分授权到位。
  2.明确审批环节工作细则
  按照“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批、零自由裁量”服务目标,制定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各个环节的审查工作细则,细化业务办理裁量标准。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是行政审批机关实施受理、审查和决定等环节的审核规范和办理要求,应明确适用情形、法定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评判依据、审查程序、审查期限、各级审查人责任、审查意见(结论)等,还应明确注意事项及不当审查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便于行政相对人行使监督权利。
  (三)行政审批服务场所的规范和标准
  1.服务中心实体建设规范
  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加强省厅行政服务中心人员配备,优化实体服务大厅设置,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在推行网上审批的同时,继续强化服务中心实体建设,争创省级青年文明号。各设区市司法局根据各地实际和具体要求做好本级进驻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或分中心)窗口建设,并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服务窗口的建设。
  2.服务中心制度建设规范
  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中心保障制度。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办事公开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同岗替代制、责任追究制、信息公开制度、廉政建设制度以及推行窗口无否决权、周末预约办事制度、即办事项延时服务制度、所有证照快递送达制度等提供优质服务相关制度。各设区市司法局按照本级行政服务中心(或分中心)要求,落实各项制度,为群众办事提供优质服务。
  (四)网上审批服务管理的规范和标准
  1.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规范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政务“上云端”、服务“接地气”。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系统对应的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政府门户网站、12345便民服务平台及12348服务平台构成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构建多级联动、规范透明、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对司法厅互联网门户网站后台管理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更新完善的通知》(闽司办〔2017〕46号)要求,各设区市司法局做好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后台数据的完善、更新工作。根据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情况,实现司法行政系统内部以及与其他部门间的数据互通,进一步解决信息壁垒、二次录入等问题,实现信息共享。
  2.网上审批运行规范
  按照“一张网”审批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全部入驻省网上办事大厅,进一步优化网上办事服务。至2017年底,完成本系统相关电子证照在省电子证照库中生成,实现电子证照生成率达到核发证照的100%。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提高电子证照使用率,大力推进全流程网上办理,不断提高“全程网办”事项比例,建立全流程网上办理与邮政速递相结合办理机制,规范网上预审服务,提升网上申报率。至2017年底,原则上实现司法行政系统“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的办理事项达到80%。
  (五)行政审批机制创新的规范和标准
  1.建立一次办结机制
  推进行政审批方式创新,提升运用新技术新方法为民服务的能力,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省市联动审批工作实际,各设区市司法局应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持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在完善即办制度和限时办理承诺制度基础上,建立审批和服务事项一次办结机制,推进“全国律师执业证管理系统”及“全国律师管理中心”两平台向设区市司法局延伸,让设区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窗口具备证件制作功能,确保一次办结机制落到实处。
  2.健全窗口动态调整机制。省厅行政服务中心的综合审批、台湾公证书核验、法律援助等3个窗口,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值班力量,提高办事效率,缩短群众办事等候时长。各设区市司法局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或分中心窗口)也要根据要求健全窗口动态调整机制。
  (六)监督检查及评价的规范和标准
  1.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有专人负责行政审批效能工作,采取视频监督、电子监察、现场巡查以及网上办事大厅监察员账号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行政审批工作,重点检查超权限、超时限、逆程序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以及不作为、乱作为、权力寻租、恶意刁难、吃拿卡要等其他违规情况。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在线监督,实现对服务态度、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理质量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同步监督、适时预警,确保行政服务工作规范有序。
  2.评价评估机制
  完善自我评价、行政相对人满意度评价、第三方评价等评价方式,开展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情况、行政许可流程梳理优化情况、办事效率情况等评价,重点评价违规办理情况、便民利民的创新措施情况以及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等。
  落实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安排,把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积极组织或参与各类标准的研制工作,通过标准化建设促进工作效率提升、促进工作作风转变、促进工作效能提高。
  认真总结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总结自身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经验,提高服务工作水平,积极参与营造“比服务、立标准、提效能”的改革氛围,持续优化工作环境。  
   (三)开展督查评价。按照省政府要求组织开展标准化改革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评定,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开展好业务监督和效能监督相结合工作,通过现场巡查和电子监察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样检查,同时积极采用第三方评价、行政相对人满意度评价等方式,开展审批服务标准化评价评估。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实效,立足群众办事需求出发,在加强相关监督检查和评价评估基础上,不断总结提高,改进实施方法,修订完善标准,固化行政审批服务举措,巩固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成果。

                                                                          

                                                                   福建省司法厅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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