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沃博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8-10-11 11:13
杨斌、李松、马燕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沃博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杨斌、李松、马燕玲,负责人杨斌。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达路130号大榕树创意园2#3003。
三、该所隶属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10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沃博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杨斌、李松、马燕玲,负责人杨斌。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达路130号大榕树创意园2#3003。
三、该所隶属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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