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8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9-05-14 10:30
陈家珠代表: 
 
    《关于扩大申领公职律师证范围的建议》(第13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情况 
    我厅高度重视公职律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两办《意见》、省两办《实施意见》和司法部有关公职律师工作精神,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 
2002年10月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在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中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启动了我国的公职律师工作。我厅认真贯彻执行《试点意见》,2003年10月在福建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公告,指导并推动省级政府部门及各地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为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2006年8月我厅在总结各地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在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的现职工作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申领公职律师证。从此我省公职律师事业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道路。 
    2016年5月26日中央两办出台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两办《意见》),明确要求在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人民团体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从此,公职律师不再仅限于在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开展试点,而是要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普遍设立,揭开了我国深化公职律师制度改革的序幕。 
福建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两办《意见》,省两办结合我省实际,于2017年12月27日印发了《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两办《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央两办《意见》,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人民团体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进一步扩大了我省公职律师设立范围。 
我厅把认真贯彻落实省两办《实施意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指导监督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执行省两办《实施意见》有序开展公职律师工作。随着公职律师申请范围的扩大,我省公职律师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截至2018年12月,我省共有公职律师1240名,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开展公职律师工作以来,广大公职律师充分发挥法律专长,认真履职,在提升我省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2018年12月13日司法部印发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公职律师申请范围方面,《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两办《意见》,明确规定: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具备《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同时还做了重大突破,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管理办法》设立公职律师,从而进一步深化了公职律师制度改革。 
省两办《实施意见》出台后,我厅迅速组织力量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先后征求了转隶前原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等相关单位对修订稿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多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司法部《管理办法》颁布后我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再次对修订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申请公职律师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我厅进一步做好公职律师工作的对策 
    我厅对您所提的取消身份限制、扩大申领公职律师证范围建议十分重视,经认真研究,深入探讨,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职律师工作: 
   (一)关于实践中存在对申请公职律师人员进行身份限制的问题,我厅明确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司法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职人员只要具备《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就可以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不应从是否占编、是否具备公务员身份等方面对申请公职律师人员进行身份限制,坚决制止在省两办《实施意见》、司法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外增设公职律师申请条件的错误做法。 
   (二)关于扩大单位配备公职律师的问题,我厅一直十分重视,自开展公职律师工作以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有关公职律师工作精神,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不断扩大公职律师设立范围。省两办《实施意见》出台后,我省公职律师由最初在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中开展试点扩大为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普遍设立。司法部《管理办法》印发后,对公职律师设立范围作了进一步突破,规定: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具备《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担任公职律师;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管理办法》设立公职律师。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人大、政协系统分别作为立法机关、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且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有利于促进人大、政协系统自身依法办事,因此我厅《实施办法》草案在贯彻执行司法部《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公职律师设立范围做了新的突破,将各级人大、政协机关纳入我省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范围。3月中旬我厅庄天从副厅长带领律公处郑志奋处长等有关同志拜访您时,已就以上问题与您面对面进行了沟通交流。 
   (三)我厅将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实施办法》草案的意见,认真研讨,对《实施办法》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使《实施办法》既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要求,又顺应广大公职律师的呼声和意愿,从而吸收更多的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我省公职律师队伍,早日实现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目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征询表》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公职律师工作。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陈岚 
    联系电话:0591-83770279 
 
 
                                                                               福建省司法厅 
                                                                               2019年5月12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