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谦华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9-09-12 09:19
梅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谦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梅曼,负责人梅曼。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恒宇国际1#楼9层20、21。
三、该所由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9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谦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梅曼,负责人梅曼。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恒宇国际1#楼9层20、21。
三、该所由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9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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