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11-3000-2023-00063 文号 闽司函〔2023〕40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生成日期 2023-03-03
标题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2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内容概述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2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FJ00111-3000-2023-00063
文号 闽司函〔2023〕40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生成日期 2023-03-03
标题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2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内容概述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2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2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16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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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由省级统一立法授权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集中行使处罚权的建议》(第1221号)收悉,经研究,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要求,省委和省政府于2016年9月联合印发了《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进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综合执法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代表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仍存在因没有统一授权导致城市管理领域权责边界不够明晰的问题,尤其是县级城市管理职能不尽相同,部门市级与县级城市管理职权也不一致的问题,建议通过统一授权的方式,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

  经研究,我厅认为,对代表提出城市管理领域权责边界不够明晰的问题,可通过继续采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来解决。理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第4条规定,除上述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以外,且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执法事项,可由设区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林冬琪

  联系电话:0591-83724714

 

  福建省司法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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