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服〔2013〕66号)和《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闽价服〔2013〕67号)(以下分别简称《规定》和《标准》)经过反复论证,日前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行文的方式出台,并于2013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不仅是我省律师行业的一件大事,也是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和利益的大事。各省直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执行《规定》和《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在律师事务所内部组织开展学习《规定》和《标准》活动,使广大律师和行政人员都了解掌握《规定》内容,熟知《标准》的各项指导价标准。
二、建立健全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制度,统一收费制度,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和财务票据制度,收费争议调解、投诉查处制度等制度,从各个环节和程序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
三、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规定》和《标准》,撤换旧的管理暂行规定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四、依据《规定》和《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管理暂行规定》(闽价服〔2010〕255号),在2013年4月15日前向省物价局年审办(省物价局大楼918房)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
本处将会同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开展省直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和《标准》的行为,严格依照《律师法》及有关规章、规范,予以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福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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