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 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监狱民警职业保障体系,支持广大民警依法履职、干事创业,提升精气神、展现新作为,充分调动民警队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全面贯彻以安全为底线、改造为宗旨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新时代我省监狱新一轮改革发展实现“六化”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人才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法履职保护是指我省监狱各级单位和民警在推进监狱改革创新、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正执法、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但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等因素影响,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的,可予以免责、减责。
第三条 对单位和民警实行依法履职保护,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职责法定,权责明晰。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规范和明晰单位和民警岗位工作职责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工作标准,确保依法履职、规范履职、权责对等。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超出法定职责权限范围,不得对单位和民警追责问责。
(二)正向激励,鼓励实干。积极倡导“严格执法、崇尚实干”的工作理念,坚定支持和保护民警依法履职、担当负责、创先争优,大力营造全省监狱干事创业、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加快推动监狱各项事业改革发展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三)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正确认识和科学区分单位、民警依法履职和推进监狱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工作失误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本质区别,对民警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免责减责的大胆免责减责,不该免责减责的坚决不免不减。
(四)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坚决维护党纪国法权威和民警执法威信,准确把握单位、民警依法履职或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把惩戒与教育、容错与纠错有机结合起来,依法依规提供保护,及时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五)客观公正,注重效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为准绳,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性质后果和因果关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准确认定责任,客观公正处理,力求最佳效果。
(六)及时有效,保护有力。严格落实上级有关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相关规定,加强民警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和不实举报澄清保护,依法制止和惩处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伤害、打击报复民警及其家属的行为,及时有效维护民警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为民警依法履职、担当作为创造良好条件,消除后顾之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局机关业务处室、局属监狱单位及所属科监区、分监区(中队)和其他内设机构;全省监狱在编在岗民警。责任类型分为单位责任和民警个人责任。
第五条 单位、民警职责主要包括:《监狱法》等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职责和民警岗位职责。其中,民警岗位职责按所在单位党委研究确定的岗位职责实施。职责未详尽的,以其他现行规定细化的内容补充执行。单位或民警职责内容有变更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省局成立福建省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职保护委员会(下称保护委员会),由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主任,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担任副主任,省监狱管理局党委班子其他委员为成员。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局政治部主任兼任,成员由局机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监狱(包括未管所、建新医院、训练总队)对应成立民警依法履职保护委员会及办公室。保护委员会由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担任主任,党委副书记、政委担任副主任,党委班子其他委员为成员。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监狱政治处,办公室主任由政治处主任兼任,成员由监狱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保护委员会,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民警依法履职保护工作,是所辖单位和民警依法履职保护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单位、民警履职规范和免责、减责保护标准,认定是否符合保护情形、受理申诉复议、落实权益保障等相关事宜。办公室在保护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单位、民警依法履职保护工作的受理经办、组织协调、调查核实和监督实施等日常事务。省局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监督局属监狱单位保护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依法履职保护情形
第七条 单位、民警在依法履行各项职责、推进监狱事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失误,但没有违法违纪且未造成重大监管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容错免责或减责。
(一)决策部署方面
⒈在落实省厅、省局和监狱党委具体决策部署中,因大胆履职、勇于创新工作,着眼于提高效率,出于解决特殊困难和现实问题,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2.单位决策符合上级决策部署精神,且按相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领导班子集体民主决策等法定程序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但因上级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监狱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3.在推进监狱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4.在加强监狱治理、维护安全稳定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主动担当作为,勇于破除障碍,但因形势严峻、问题复杂或因事情紧迫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失误的;
5.执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未被集体采纳,出现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6.发生社会负面舆情,且与监狱履职无直接责任关系的;
7.其他经保护委员会认定在决策部署或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方面可以免责、减责的。
(二)监督管理方面
⒈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因大胆工作,积极作为,打破不良习惯,触及破除作风顽疾,出现一定偏差或在民警中引发非议和矛盾的;
⒉在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及时指出相关单位或民警个人存在的问题,要求及时纠正、整改,或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但仍出现问题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⒊在开展民警培训、组织外出参观学习等集体活动中,已按要求进行相关纪律教育,并按规定和程序落实管理、监督职责,但参加人员仍然违反相关纪律,产生不良影响的;
⒋在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中,能严格落实日常教育、监督、管控措施,但因民警个人原因仍然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⒌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但仍出现一定失误或效果未达到预期的;
⒍其他经保护委员会认定在日常监督管理方面可以免责、减责的。
(三)民警执法、履职方面
⒈民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但因客观条件限制、硬件设施功能滞后等外部因素影响,造成不良后果,影响较小的;
⒉民警因公外出、因私请假、休假、正常轮休时,按照规定将岗位工作移交给其他民警,由于其他民警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且不良后果与被移交前岗位民警工作履职无直接关系的;
⒊民警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离监探亲、特许离监、工种安排、考核奖惩和分级处遇等重要执法环节过程中,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狱制度的情形提出异议,但未被采纳或由上级机关直接决定,而发生执法过错的;
⒋民警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离监探亲、特许离监、工种安排、考核奖惩和分级处遇等重要执法环节过程中,能依法依规并经法定程序,但非因主观故意,且未谋取私利,造成工作失误或导致一定后果的;
⒌民警依据罪犯现实改造表现,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办理罪犯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离监探亲、特许离监,未徇私舞弊,但罪犯因在假释考验期间、暂予监外执行或离监探亲期间重新犯罪、逾期未归、违反社矫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收监的;
⒍民警依法履行罪犯管理职责,但罪犯不服从管理,辱骂、顶撞、挑衅民警,危及民警或他人人身安全、监管安全,民警在及时组织处置过程中,应急使用警戒具且在事后及时报告、补办审批手续的;
⒎民警严格按规定报批使用警戒具,但在使用过程中,因警戒具故障或罪犯故意损坏造成罪犯意外伤害的;
⒏发生罪犯脱逃、越狱、暴狱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罪犯袭警、打架斗殴、破坏监管秩序等暴力行为,民警经警告无效后,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戒具、武器,或采取其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措施,造成当事罪犯或其他罪犯身体受到一定伤害的;
⒐民警在调查、讯问、处理罪犯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严格履行有关规定,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体罚虐待、刑讯逼供,但因罪犯串供或伪造、销毁、转移、藏匿证据、向民警提供虚假情况等原因导致对罪犯错误奖励、处罚的;
⒑监狱医院或民警医生正确执行医疗制度,医疗流程符合要求,病情处置得当,但罪犯病情诊治要求超过监狱现有医疗条件或医务人员专业能力,导致疾病诊断偏差、病情恶化,产生不良后果的;
⒒在监管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中,单位或民警在事发前根据掌握情况已做预防计划或方案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控措施,且非因民警打击报复、体罚虐待或执法不公,但仍然发生罪犯自杀、自伤自残、故意伤害等监管安全事件的;或事发后能严格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及时准确处置,但事态仍恶化升级的;
⒓在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时,因明显超出单位现有能力条件或民警个人专业技能水平而导致事件升级恶化或产生不良后果的;
⒔因其他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罪犯及其家属等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致使单位或民警发生执法过错的;
⒕其他经保护委员会认定在民警执法履职方面可以免责、减责的。
(四)生产经营及后勤管理方面
⒈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严格执行生产接单“三统一”管理和合同签订审批管理制度,但由于市场原因或企业自身管理等客观原因,虽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等相关手段,且没有营私舞弊、吃拿卡要,但仍出现合同纠纷,导致发生欠款、扣款等问题,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⒉在生产投资决策、加工项目调整和推进产业升级等工作中,严格履行调研论证、集体决策和有关报批程序,没有贪污受贿、谋取私利,但因市场原因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⒊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要求,严格执行省局、监狱相关规定及“三体系”管理,但因硬件设施、场所条件等其他客观因素,仍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⒋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严格履行罪犯收工后巡查车间等安全防范职责,但在非生产时间段因场所、设备、设施等客观原因发生火灾或生产设备设施、产成品毁损等安全事故,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⒌在生产现场管理工作中,严格履行罪犯教育、管理、巡查等职责,但因罪犯恶意破坏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⒍在物资采购验收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物资采购招标、投标、验收制度,但因供货方恶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受专业技术水平限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⒎其他经保护委员会认定的在生产经营及行政后勤管理方面可以免责的。
(五)其他方面
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没有明令禁止,且失误行为没有产生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⒉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免于追责问责的;
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⒋其他经保护委员会认定可以免责、减责的。
第三章 依法履职保护程序
第八条 提请依法履职保护程序分为当事人申请启动和有关部门主动启动两种情形。
(一)当事人申请启动
⒈主动申请。责任单位或当事民警,认为符合依法履职免责、减责条件的,可以主动向所在单位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依法履职免责、减责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法律文书、执法记录、音像、视频,及其他证据材料等)。
⒉调查核实。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单位或民警申请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指派具体受理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民警的解释说明,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保护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工作原则上须在1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保护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⒊评审认定。保护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经集体研究审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符合依法履职免责情形的,依法依规作出免责、减责处理决定或提出建议;对不符合依法履职免责情形的,及时予以认定答复;对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⒋回复反馈。保护委员会作出评审认定10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应向提请单位或民警本人书面答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⒌复议申诉。单位或民警对保护委员会评审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级或上级保护委员会申请复议。保护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指定受理部门核实,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核实报告提交保护委员会研究审定,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向提请单位和民警本人书面答复反馈。
⒍情况备案。依法履职免责的相关材料,由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二)有关部门主动启动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上级有关部门,在受理信访投诉、干部考察、绩效考评、纪律审查、组织处理、事故调查、审计监督和警务督察等过程中,发现符合依法履职免责情形、应当给予免责、减责处理的,应及时提请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动启动依法履职保护程序,为涉及单位和当事民警澄清是非,提供保护。
第九条 对局属单位党委班子和正处级干部的免责认定、减责处理,由省局保护委员会向省厅党委提出建议;对副处级干部的免责认定、减责处理,由省局保护委员会审议决定,局属单位保护委员会可以提出建议;对副处级以下干部的免责认定、减责处理,由所在单位保护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及时向省局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对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时难以认定的,保护委员会可以暂缓作出决定。暂缓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第四章 依法履职保护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经依法履职保护委员会认定免责的单位和民警,可在以下方面适用:
(一)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及队伍建设、党风廉政、教育改造、生产管理等相关工作绩效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和年度考核、提任考核等干部考察任用工作中,不作为负面评价依据;
(三)在干部考察、提拔使用、交流轮岗、挂职锻炼等方面不受影响;
(四)在表彰奖励、评先评优、教育培训、平时考核,以及绩效奖金、岗位津贴发放等方面不受影响;
(五)在民警系统内部调配、警衔晋升、职称评定、职务套改等方面不受影响。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根据免责的具体情形可以单独或综合使用。
第十二条 确需追责问责的,经依法履职保护委员会认定,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问责。
第五章 防错纠错
第十三条 建立纠错防错机制,对被认定免责的单位、民警,实施分类处置,督促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一)事前防错。坚持源头治理和抓早抓小抓预防相结合,注重建立健全各类制度规范,加强队伍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分析研判,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二)及时纠错。保护委员会在作出依法履职免责、减责认定的同时,启动纠错程序,采取约谈提醒、诫勉谈话、整改通报和发函提醒督办等方式,向有关单位或民警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教训,提出纠错整改要求,责成限期整改反馈。
(三)跟踪问效。对同一类型问题频繁出现的易错情形,要组织针对性研究,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对工作中普遍性、多发性问题,要剖析深层原因,强化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常态长效解决;对出现问题心存侥幸、隐瞒不报、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单位和民警,必须从严审查处理。
第六章 澄清保护
第十四条 建立民警遭受不实举报澄清保护机制,借助公检法机关力量,切实落实民警依法履职受到侵害保护救济措施。
(一)及时澄清不实举报问题。民警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或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毁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或政工、纪检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民警声誉,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关单位对民警作出错误处理的,应当恢复被处理人的职务和声誉,消除不良影响,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民警因信访举报接受调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涉及违法违纪,或者违纪情节轻微、无需追究党政纪责任,以及查无实据、予以了结处置的,应及时通过谈心谈话、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狱内侦查部门调查办案的重要内容。经受理部门或其他司法机关调查认定,举报人(包括罪犯或其他人员)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民警的,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要严格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误告的政策界限,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建立民警工作保护机制。对被认定免责、减责的民警,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适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经所在单位党委研究,视情予以岗位调整,并提供必要工作保护。
(四)依法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坚决制止和依法严惩暴力袭警抗法等妨害民警执法履职的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帮助民警解决执法纠纷问题。对威胁伤害、打击报复民警及其家属的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视情提请司法救济,切实有效保障民警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党委要从深化过硬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我省监狱改革发展的高度,重视民警依法履职保护工作,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支持和保护民警依法履职、大胆创新、担当作为。加快建立健全与民警依法履职有关的制度体系,及时清理废止和修订完善不合时宜的制度规范,加强制度规范制定合法性审查,严格把握政策法规界限,严格执纪监督,通过合理容错、及时免责、澄清保护,消除民警顾虑,鼓励积极作为。
第十六条 严明纪律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工作制度,与涉及单位或当事民警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人员,一律不得参与履职免责、减责调查处理。保护委员会成员或受理经办部门人员徇私舞弊或执法执纪不公不廉的,坚决依照党政纪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在支持和保护民警依法履职的同时,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禁打着容错免责、改革创新的旗号,搞执法不公正不文明、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民警,坚决按照有关法规制度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注重正向激励。对执法严明、敢抓敢管,面对歪风邪气敢于较真碰硬、坚决斗争,在监狱改革创新发展中敢于触及矛盾、攻坚克难,在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面前敢于挺身而出、担当作为,在基层一线和艰苦危险岗位甘于无私奉献、实干苦干的民警,要及时表彰奖励,重点培养使用,广泛宣传引领,大力营造依法履职、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局纪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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