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2020301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0-07-16 16:12
庄宝玲委员:
《关于全面深入实施<社区矫正法>的建议》的第20203016号提案收悉。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今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施行,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精细化不足、集成化不高、系统性不够的问题凸显,亟待解决。您的建议,对我厅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和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发展很有指导意义。现将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配套立法,提升落地可操作性的问题
加强配套立法和制度建设是做好社区矫正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着眼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大力开展社区矫正的配套制度建设:一是统一全省社区矫正执行模式。2018年7月起,在全国率先推行“163”社区矫正执行模式(即建好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实现执法衔接、监督管理、指挥协调、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特殊监管教育6大功能,落实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监狱戒毒警察延伸社区矫正监管、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3大工作机制),初步形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监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加强制度完善。先后出台了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考核奖惩、矫正宣告、矫正小组工作、入矫教育、思想教育、解矫教育、心理矫治、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情复查、使用全省通用门诊病历、死亡处理规定等十几项制度,织密社区矫正监管教育体系。三是认真谋划实施社区矫正法。今年2月5日,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方案》,对省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地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作出部署安排,提出了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设置社区矫正机构、修订福建省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推进“智慧矫正”、落实保障等5项具体贯彻措施。这些基础性工作呼应了社区矫正配套立法的进程,但客观上确实存在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问题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提升相关制度的落地可操作性。
接到您的提案后,我们高度重视,着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制度规定的废改立。全面梳理我省现有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及立法意图,总结吸收好的做法、经验,废止不合时宜、不符合《社区矫正法》的相关制度规定。二是制定我省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照《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与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修订《福建省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目前该《实施细则》已进入各部门会签环节。三是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模式。对2018年全省推行的“163”社区矫正执行模式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进行调研总结,进一步完善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为执行主体、司法所受委托主要负责组建矫正小组、落实矫正方案等工作机制。四是积极推进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指导并推进各地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划分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指导并推进各地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积极探索监狱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和假释的罪犯,在移交执行社区矫正的同时预先提供针对性可供参考的个性化矫正方案。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您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持续加快配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并着力增强其可操作性,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各项措施真正落地。
二、关于健全组织机构,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单靠司法行政机关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任务,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发挥职能作用。2006年试点以来,我省认真贯彻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时制发了《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理清了各职能部门间的职责关系,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总体顺畅。但是正如提案所指出的,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困难问题,比如社区矫正对象收监难、迁居难、社区矫正执行地争议等问题时有发生,还要需要多方协调才能得以解决。
对此,今年4月30日,我厅向省委省政府报送了《关于将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更名为福建省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请示》;5月20日,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将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更名为福建省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有18个。随后,各市、县(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也相继更名为社区矫正委员会,并对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充实。5月7日,我厅向省委编办提出了《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请求帮助解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事项的函》;5月19日,省委编办批复同意我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加挂福建省社区矫正管理局牌子,依法承担省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职责。5月20日,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社区矫正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闽委编办〔2020〕130号),明确各级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承担本级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各地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和通知要求,相继设置市、县(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使全省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得到了很大加强。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修订《福建省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建立权责清晰、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依法积极推动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我厅已与省法院联合印发《全省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信息系统间业务协同相关标准,实现执法办案、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网上办理。
三、关于强化普法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的问题
正如提案所说的,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5月12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电视电话会议,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邬勇雷在会上向全国作了题为《高位谋划、精准发力,推动<社区矫正法>落地落实》经验交流发言。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今年2月5日印发的《福建省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方案》要求,把这项工作抓好。一是全面扩大学习宣传对象。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法》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社区矫正法》专题讲座活动,在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中开展集中学习宣传;在社会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推动《社区矫正法》法律知识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二是丰富学习宣传方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主流媒体以及网络新媒体等,通过文字、图片、视频、法律知识竞赛、动漫等形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将宣传《社区矫正法》与宣传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典型案例和社区矫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突出实效、营造氛围。
四、关于配齐专业力量,构筑高压监管态势的问题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保障。我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一是积极推进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初步建立起以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导,社会工作者为辅助力量的专业队伍。目前,通过机关内部调剂、地方增加编制等方式,省社区矫正管理局有工作人员8人(增编2名),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有工作人员30人、市均3.33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共有171人、县均2.04人。全省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603、所均2.1人;招聘、政府购买社会工作者2183名,每15名社区矫正对象均有1名。二是大力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按照司法部关于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部署要求,抽调264名监狱戒毒警察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县均3.14人,彰显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三是全力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2018年以来,我省全面铺开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目前全省84个县(市、区)全部建成标准化县级社区矫正中心,面积均在300平方米以上,其中41个达到500平方米,设有2个功能区15个功能室,促进基层基础全面提档升级。经过近些年努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得到了很大加强,比较好地发挥了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中的职能作用。但与提案中所关注的队伍建设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编制还不够充实,队伍素质还有待加强。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采用内部调剂、地方增编、延伸用警、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业准入标准。一是积极探索创新。今年,我厅开展社区矫正10项创新任务,其中一项是委托泉州市司法局开展探索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尽快形成可复制的样板,推进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二是强化制度保障。联合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增强职业荣誉感。鼓励优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参加司法助理员和司法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招录考试,拓展他们的职业发展空间。
五、关于鼓励社会参与,全面调动各方资源的问题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遵循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015年,我厅牵头与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联合省综合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案中所提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方法和思路很好,其中很多地方不仅是我们的短板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社区矫正法》规定,积极出台或修订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渠道。一是构建社区矫正大格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打牢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依法明确村(居)委员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地位,将其纳入矫正小组,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综治网格员等基层组织的监督帮教作用,筑牢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委托等方式,吸引专业人才,优化队伍结构,逐步形成一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队伍。积极培育扶持一批社区矫正专业社会组织,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承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社会关系修复等教育帮扶工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强化经费保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适时调整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经费保障标准,督促各市、县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保障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工作的顺利进行。
庄宝玲委员,您提出的上述宝贵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也是社区矫正工作急需解决好的重大问题,我们深受启发、受益匪浅。在此,我们深表感谢!今后,社区矫正工作必然还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恳请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监督,共同推动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黄世庚
联系电话:0591-83706768
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全面深入实施<社区矫正法>的建议》的第20203016号提案收悉。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今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施行,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精细化不足、集成化不高、系统性不够的问题凸显,亟待解决。您的建议,对我厅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和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发展很有指导意义。现将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配套立法,提升落地可操作性的问题
加强配套立法和制度建设是做好社区矫正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着眼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大力开展社区矫正的配套制度建设:一是统一全省社区矫正执行模式。2018年7月起,在全国率先推行“163”社区矫正执行模式(即建好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实现执法衔接、监督管理、指挥协调、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特殊监管教育6大功能,落实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监狱戒毒警察延伸社区矫正监管、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3大工作机制),初步形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教育监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加强制度完善。先后出台了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考核奖惩、矫正宣告、矫正小组工作、入矫教育、思想教育、解矫教育、心理矫治、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情复查、使用全省通用门诊病历、死亡处理规定等十几项制度,织密社区矫正监管教育体系。三是认真谋划实施社区矫正法。今年2月5日,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方案》,对省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地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作出部署安排,提出了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设置社区矫正机构、修订福建省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推进“智慧矫正”、落实保障等5项具体贯彻措施。这些基础性工作呼应了社区矫正配套立法的进程,但客观上确实存在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问题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提升相关制度的落地可操作性。
接到您的提案后,我们高度重视,着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制度规定的废改立。全面梳理我省现有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及立法意图,总结吸收好的做法、经验,废止不合时宜、不符合《社区矫正法》的相关制度规定。二是制定我省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照《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与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修订《福建省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目前该《实施细则》已进入各部门会签环节。三是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模式。对2018年全省推行的“163”社区矫正执行模式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进行调研总结,进一步完善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为执行主体、司法所受委托主要负责组建矫正小组、落实矫正方案等工作机制。四是积极推进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指导并推进各地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划分不同类别,实施分类管理;指导并推进各地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积极探索监狱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和假释的罪犯,在移交执行社区矫正的同时预先提供针对性可供参考的个性化矫正方案。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您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持续加快配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并着力增强其可操作性,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各项措施真正落地。
二、关于健全组织机构,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单靠司法行政机关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任务,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发挥职能作用。2006年试点以来,我省认真贯彻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时制发了《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理清了各职能部门间的职责关系,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总体顺畅。但是正如提案所指出的,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困难问题,比如社区矫正对象收监难、迁居难、社区矫正执行地争议等问题时有发生,还要需要多方协调才能得以解决。
对此,今年4月30日,我厅向省委省政府报送了《关于将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更名为福建省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请示》;5月20日,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将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更名为福建省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有18个。随后,各市、县(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也相继更名为社区矫正委员会,并对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充实。5月7日,我厅向省委编办提出了《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请求帮助解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事项的函》;5月19日,省委编办批复同意我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加挂福建省社区矫正管理局牌子,依法承担省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职责。5月20日,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社区矫正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闽委编办〔2020〕130号),明确各级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承担本级政府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各地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和通知要求,相继设置市、县(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使全省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得到了很大加强。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修订《福建省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建立权责清晰、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依法积极推动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我厅已与省法院联合印发《全省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信息系统间业务协同相关标准,实现执法办案、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网上办理。
三、关于强化普法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的问题
正如提案所说的,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5月12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电视电话会议,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邬勇雷在会上向全国作了题为《高位谋划、精准发力,推动<社区矫正法>落地落实》经验交流发言。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今年2月5日印发的《福建省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方案》要求,把这项工作抓好。一是全面扩大学习宣传对象。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法》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社区矫正法》专题讲座活动,在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中开展集中学习宣传;在社会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推动《社区矫正法》法律知识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二是丰富学习宣传方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主流媒体以及网络新媒体等,通过文字、图片、视频、法律知识竞赛、动漫等形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将宣传《社区矫正法》与宣传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典型案例和社区矫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突出实效、营造氛围。
四、关于配齐专业力量,构筑高压监管态势的问题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保障。我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一是积极推进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初步建立起以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导,社会工作者为辅助力量的专业队伍。目前,通过机关内部调剂、地方增加编制等方式,省社区矫正管理局有工作人员8人(增编2名),市级社区矫正机构有工作人员30人、市均3.33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共有171人、县均2.04人。全省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603、所均2.1人;招聘、政府购买社会工作者2183名,每15名社区矫正对象均有1名。二是大力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按照司法部关于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部署要求,抽调264名监狱戒毒警察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县均3.14人,彰显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三是全力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2018年以来,我省全面铺开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目前全省84个县(市、区)全部建成标准化县级社区矫正中心,面积均在300平方米以上,其中41个达到500平方米,设有2个功能区15个功能室,促进基层基础全面提档升级。经过近些年努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得到了很大加强,比较好地发挥了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中的职能作用。但与提案中所关注的队伍建设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编制还不够充实,队伍素质还有待加强。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采用内部调剂、地方增编、延伸用警、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业准入标准。一是积极探索创新。今年,我厅开展社区矫正10项创新任务,其中一项是委托泉州市司法局开展探索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尽快形成可复制的样板,推进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二是强化制度保障。联合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增强职业荣誉感。鼓励优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参加司法助理员和司法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招录考试,拓展他们的职业发展空间。
五、关于鼓励社会参与,全面调动各方资源的问题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遵循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015年,我厅牵头与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联合省综合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案中所提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方法和思路很好,其中很多地方不仅是我们的短板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社区矫正法》规定,积极出台或修订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渠道。一是构建社区矫正大格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打牢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依法明确村(居)委员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地位,将其纳入矫正小组,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综治网格员等基层组织的监督帮教作用,筑牢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委托等方式,吸引专业人才,优化队伍结构,逐步形成一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队伍。积极培育扶持一批社区矫正专业社会组织,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承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社会关系修复等教育帮扶工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强化经费保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适时调整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经费保障标准,督促各市、县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保障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工作的顺利进行。
庄宝玲委员,您提出的上述宝贵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也是社区矫正工作急需解决好的重大问题,我们深受启发、受益匪浅。在此,我们深表感谢!今后,社区矫正工作必然还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恳请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监督,共同推动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黄世庚
联系电话:0591-8370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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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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