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索 引 号 | FJ00111-3000-2025-00079 | 文号 | 闽司函〔2025〕64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 2025-04-23 |
标题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10号建议的答复 | ||
内容概述 |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10号建议的答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FJ00111-3000-2025-00079 | ||
文号 | 闽司函〔2025〕64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司法厅 | ||
生成日期 | 2025-04-23 | ||
标题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10号建议的答复 | ||
内容概述 |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10号建议的答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张香春代表:
《关于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置的建议》(第1710号)由省司法厅会同财政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我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来,以2024年统计数据为例,乡镇(街道)从“零办案”现象到占全省执法总量17.8%,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维护社会秩序、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确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到的,目前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式服装和标志配置滞后,影响了队伍形象和执法质效,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成效。现结合我厅职责,就建议中相关问题落实情况向您作个汇报。
一、关于统一制式服装标准。2021年9月,我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闽司〔2021〕1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工作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在更大范围实行的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配发种类和配发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依据上述规定,乡镇(街道)制式服装的配发种类和标准已明确。
二、关于规范标志标识。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标志式样,我厅结合本省实际,委托中央美院设计了7款标志式样,在征求各设区市及平潭意见基础上,综合各地反馈建议,拟采用其中一款作为我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统一制式服装标志。目前正在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相关事宜。
三、关于加强财政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依据上述规定,乡镇(街道)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经费及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已明确。
下一步,我们将就统一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标志式样一事,积极与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保持密切联系,力争尽早将我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统一标志样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丁晓东
联系电话:0591-83923699
福建省司法厅
2025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