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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FJ00111-3000-2026-00049 | 文号 | 闽司函〔2026〕44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 2026-04-13 |
| 标题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3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 内容概述 |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3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索 引 号 | FJ00111-3000-2026-00049 | ||
| 文号 | 闽司函〔2026〕44号 |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司法厅 | ||
| 生成日期 | 2026-04-13 | ||
| 标题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3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 内容概述 |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3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 有效性 | 有效 | ||
省公安厅:
蔡伟生代表提出的《关于明确养犬(流浪犬)等管理职责的建议》(第1233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设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据此,近年来我省三明、福州、漳州市相继出台了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宁德市关于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也即将出台。上述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明确城市管理部门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
综上,我厅认为由设区市进行养犬管理立法,既符合实际,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下一步,我厅将根据蔡伟生代表的建议,立足职能分工,继续高度关注国家有关养犬管理立法动态,积极配合贵厅研究、指导和推动我省设区市养犬管理立法工作,为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陶 然
联系电话:0591-83702366
福建省司法厅
2026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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