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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FJ00111-3000-2026-00050 | 文号 | 闽司函〔2026〕45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 2026-04-13 |
| 标题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4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 内容概述 |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4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索 引 号 | FJ00111-3000-2026-00050 | ||
| 文号 | 闽司函〔2026〕45号 |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司法厅 | ||
| 生成日期 | 2026-04-13 | ||
| 标题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4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 内容概述 |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4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
| 有效性 | 有效 | ||
省公安厅:
肖惠中代表提出的《建议修改〈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搭载条款》(第1246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厅作为《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的立法初审部门,在初审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我们严格遵循立法程序,深入基层调研,上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借鉴外省先进立法经验,反复协调、论证、修改和完善《办法(修订草案)》。为了在制度设计上全面精准反映民生诉求,我们特别注重开门立法、倾听民意,专门邀请省人大代表、教师、学生家长、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员工、律师、社区工作者、快递外卖从业者、出租车司机、基层公安交警、新闻媒体工作者等各行业领域的代表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征求对《办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经过充分研究论证,综合大多数人的意见建议,我们按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便利出行”的原则,将原《办法》规定的搭载未成年人的年龄由12周岁放宽至16周岁,修改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肖惠中代表的建议,立足职能分工,继续高度关注《办法》的实施情况,积极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及时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相关立法修法动态,积极配合贵厅适时推动我省《办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更好推进我省非机动车规范化管理和交通安全文明出行。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陶 然
联系电话:0591-83702366
福建省司法厅
2026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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