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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FJ00111-3000-2026-00064 | 文号 | 闽司函〔2026〕77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 2026-04-23 |
| 标题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95号建议的答复 | ||
| 内容概述 |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95号建议的答复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索 引 号 | FJ00111-3000-2026-00064 | ||
| 文号 | 闽司函〔2026〕77号 |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司法厅 | ||
| 生成日期 | 2026-04-23 | ||
| 标题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95号建议的答复 | ||
| 内容概述 |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95号建议的答复 | ||
| 有效性 | 有效 | ||
陈如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特色医疗纠纷治理体系的建议》(第1495号)收悉。该建议由我厅与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分办,现结合司法行政职能职责,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司法厅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延伸拓展调解工作领域,积极指导医患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网络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全覆盖。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作为,与政法委、卫健等部门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指导在市县两级设立医疗纠纷调委会78个,医疗纠纷调解室13个,聘用297名医疗纠纷调解员,组建了4486名医学、药学、心理、保险和法律的专家库,及时为医院和患者提供高效专业便捷的调解服务。二是依法调处,医疗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全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履行职责,坚持第一时间到现场,并引导到院外调解,严格执行“摸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赔偿”的调解程序,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诊疗规范,结合医疗纠纷事实和人身损害程度进行调解,依法定纷止争。2025年调解医疗纠纷2478件,协议履行率达95%以上,有力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患者合法权益。三是保障落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基础不断夯实。全省医调委的开办费、建(租)场所经费、专职调解员补贴、工作经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全额纳入当地财政保障,做到了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经费。各地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定额基本工资另加“一案一补”方式,兼职人民调解员实行“一案一补”的补贴方式。四是运行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公信力不断提升。省政府令颁布的《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于2016年7月1日施行,为依法调解医疗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我厅指导全省医调委依照人民调解法,建立医疗纠纷专业咨询、现场处置、专家会商、远程会诊、协议履行等工作流程,有效化解医患纠纷,得到上级部门肯定。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医疗纠纷化解工作上新台阶:一是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全省开展“比排查促化解、比管理促规范、比成效促稳定”矛盾不上交调解专项活动,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持续健全完善排查、化解、回访等调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将医疗纠纷化解在医疗领域内部。二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按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多中心合一”的要求,积极推动市县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入驻综治中心,在综治中心统筹下,凝聚保险、仲裁、司法鉴定等工作合力,推动医患纠纷的高质高效化解。三是进一步指导推动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聘请退休法官从事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积极选聘退休法官、司法干警加入调解员队伍,并落实调解员的经费保障措施。
再次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彭凤玉
联系电话:0591—83770236
福建省司法厅
2026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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