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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FJ00111-3000-2026-00076 | 文号 | 闽司〔2026〕69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 2026-05-03 |
| 标题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扩大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地区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扩大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地区的通知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索 引 号 | FJ00111-3000-2026-00076 | ||
| 文号 | 闽司〔2026〕69号 |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司法厅 | ||
| 生成日期 | 2026-05-03 | ||
| 标题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扩大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地区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扩大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地区的通知 | ||
| 有效性 | 有效 | ||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区)公安局、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党工委政法和社会工作部,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省律师协会、各设区市律师协会:
2023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省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司〔2023〕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全省已实现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基础上,部署在福州、厦门、宁德三地市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三年多来,三个试点地市认真落实《实施方案》要求,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十一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逐步扩大我省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地区范围,至2027年底实现全省全覆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地区
在继续推进福州、厦门、宁德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26年5月起新增漳州、莆田、平潭为试点地区,自2027年5月1日起新增泉州、三明、南平、龙岩为试点地区。各新增试点地区要按时在地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全力做好通知辩护、规范工作程序、保障和监督律师履行辩护职责、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工作,确保在2027年底,实现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全省全覆盖。
二、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其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抓手。司法行政机关要承担牵头责任,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实施方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到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要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沟通工作进展,定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指派衔接、案件流转、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等问题。要打通信息共享渠道,逐步实现案件信息、律师资源、指派记录等数据的互通互联。
(三)加强工作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将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预算,建立健全办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并足额支付律师辩护补贴。要整合辖区律师资源,完善跨区域调配律师资源机制,建强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库,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律师辩护专业化水平。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省级各主管部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
2026年5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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