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期间矫正期满社区矫正执法适用的通知》和《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印发〈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决定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确保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为社区矫正规范执法提供制度保障。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共对《实施细则》进行十三处修改,主要包括:明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作为调查评估委托主体;调整社区矫正对象限制出境适用的法律文书;对社区矫正对象涉嫌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期间矫正期满社区矫正执法如何适用进行明确等。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调查评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是《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后出台的文件,为贯彻落实该意见,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增加了对可能判处管制、缓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
(二)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限制出境法律文书适用问题。根据《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适用《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表》,撤销社区矫正对象出境限制适用《撤销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表》。
(三)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涉嫌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期间矫正期满社区矫正执法适用问题。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期间矫正期满社区矫正执法适用的通知》,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尚未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社区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因被羁押等原因无法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的,可以暂缓发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设区市司法局
省内厅(局)
外省司法厅(局)
网站标识码: 3500000034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742号 备案号: 闽ICP备06031529号 中文域名:福建省司法厅.政务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门井边亭11号邮编:350003群众来电联系电话:0591-83726141
Copyright 2005-2018 All Rights Reserved投稿邮箱: xxk@sft.fujian.gov.cn网站访问统计量: 16536476
主办单位:©福建省司法厅技术支持:福建拓尔通软件有限公司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