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废止《办法》的背景
2018年以来,审计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深化,党中央决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并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根据199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自1995年施行至今,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
二、废止《办法》的理由
(一)《办法》的内容已与审计监督工作实际不相符。
一是税收征管体制发生变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对税务部门审计监督属于审计署审计管辖范围,未经审计署统一安排,地方审计机关原则上不对税务部门实施审计。《办法》中要求对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各项税收等预算收入以及中央属单位征收或代收的本级预算收入等进行审计,已不符合当前审计工作实际。二是与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实际不相符。《办法》规定对财税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实施就地审计,而在实际工作中,对本级政府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已作调整;另外,省审计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时间已作调整。三是预算执行审计监督的有关内容已发生变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办法》要求监督的预算外资金已不存在。
此外,《办法》规范的对象涉及的地区行政公署以及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意见书等情况,已不符合我省实际或已取消。
(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已能规范审计监督工作。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修订和颁布施行,进一步推进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推动新时代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规规章也对审计监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三、废止《办法》的过程
根据政府立法程序,发文废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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