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12月28日,司法部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司规﹝2021﹞4号),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状况等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综合评价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鉴定能力、鉴定质量、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省司法厅主要是通过司法鉴定年度考核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状况予以评价。从实践情况看,年度考核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考核结果只有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档,不够科学准确,容易引起歧义。采用新的“ABCD”评价等级,将更加客观、全面、准确、科学。因此,根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要求,吸收年度考核好的经验做法,制定《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推行综合评价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评价周期与实时评价
关于评价周期,《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综合评价制度,即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关于实时评价,鉴于两次评价期间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可能会出现影响现有评价结果的重大事项,如构成犯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处以停业处罚等,需要及时重新评价并更新评价结果。《办法》第六条还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出现影响现有评价结果的重大事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实时评价,及时更新评价结果”。
三、关于评价方式及评分标准
结合近年来司法鉴定年度考核工作实践及司法鉴定机构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经验,为确保评价客观公正,《办法》第七条规定:“综合评价采取百分制量化评分方式进行”。同时,考虑具体量化评分标准内容较多且需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不宜在《办法》中直接规定,《办法》第七条还规定:“具体量化评分标准另行规定”。
四、关于评价内容
《办法》第八、九条分别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综合评价内容,主要是对《条例》规定的资质条件、鉴定能力、鉴定质量、诚信状况等四个方面的评价指标进行细化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主要包括执业场所设置、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配置、认证认可等情况;鉴定能力主要包括鉴定人组成、能力验证、业务培训、内部管理等情况;鉴定质量主要包括鉴定意见科学性、鉴定文书规范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诚信状况主要包括党的建设工作、依法规范执业、廉洁诚信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
关于司法鉴定人,资质条件主要包括学历、职称、执业资格、从业经历、健康状况等情况;鉴定能力主要包括鉴定科研成果、办理鉴定业务量、办理重大鉴定案件、参加业务培训等情况;鉴定质量主要包括鉴定意见科学性、鉴定文书规范性、出庭作证等情况;诚信状况主要包括依法规范执业、廉洁诚信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
五、关于评价程序
综合评价工作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自查自评;二是各设区市司法局初评;三是省司法厅综合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六、关于评价结果
综合评价结果参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规定设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司法厅完成全部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
七、关于结果运用
一是公开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评价结果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等相关单位。二是优先推荐。评价结果为A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可优先被推荐参评表彰奖励、推送使用部门等。三是加强督导。评价结果为C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设区市司法局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强化日常督导检查。四是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为D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设区市司法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强监管,暂缓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整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可以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局申请重新评价,相关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至十八条规定办理。经重新评价,仍然为D,且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省司法厅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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