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3-12-21 10:58

  一、制定背景

  2023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加强两岸仲裁机构交流合作,允许台湾民商事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港澳台和涉外仲裁业务”。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福建对台独特优势和先行示范作用,推动两岸仲裁机构交流合作,我厅制定了《台湾地区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的意义

  制定本登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福建对台独特优势和先行示范作用,有利于加强两岸仲裁机构交流合作和共同发展,有利于规范台湾地区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业务机构的登记及执业活动,为两岸进一步开展法律文化交流提供更好平台。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监管职责、业务机构、业务范围、设立条件、证明材料、受理程序、登记程序、备案程序、信息公开、业务交流、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法律责任等事项。概括为四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业务范围。《办法》中明确了业务机构为台湾民商事仲裁机构,业务范围是商事、海事、知识产权、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涉港澳台和涉外仲裁业务,其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就业务范围细项做了进一步明确。

  (二)明确了设立条件。《办法》第八条明确了申请设立业务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的四项条件,第九条明确了应当提交的六项证明文件材料。业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禁止性等规定。

  (三)规定了监管职责。《办法》明确了省司法厅负责受理业务机构的设立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受理材料的审查、告知、决定、公告、备案、颁证以及变更登记等程序,业务机构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公开的内容以及业务机构应当及时向省司法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

  (四)规定了法律责任。《办法》就业务机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含业务机构应当注销的三种情形和不予注销的四种情形,规定了应当撤销的情形和业务机构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等情形。

  四、特色亮点

  (一)专门量身定做。《办法》专门为台湾民商事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业务机构,就商事、海事、知识产权、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涉港澳台和涉外仲裁业务而制定的,也是在全国属于首创性质。

  (二)明确设立条件。《办法》明确了申请设立业务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的如设立业务机构的台湾地区仲裁机构应当在台湾地区成立并存续5年以上,有较高的公信力和知名度等具体四项条件,明确了应当提交的如设立申请书等六项证明文件材料。

  (三)提供配套服务。厦门市出台了《关于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文件,对符合条件在厦设立的台湾民商事仲裁业务机构,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场地租金等方面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在申办前期,为其提供办公场所、会议室及仲裁庭审室等硬件基础设施。厦门市还成立专门服务保障团队,开通专门程序,为其申请设立、业务推广及办理网上业务受理申请等提供便利。

  联系电话:0591-8377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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