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厦门被列为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28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省唯一的试点地区。为贯彻落实《通知》,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厦门开展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
通过在厦门地区开展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有利于促进我省律师行业的涉外法治工作开展,增强与国际法律行业的沟通与交流,从而提升厦门乃至全省律师行业的法律服务水平,助力打造高效便利的营商环境,促进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至三条规定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二)第四至六条规定了参与试点的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三)第七至八条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法律顾问之间的聘用协议,外国法律顾问执业保险的购买。
(四)第九条规定了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和审查程序。
(五)第十条规定了外国法律顾问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
(七)第十一至十四条规定了外国法律顾问执业规范、禁止行为和执业考核。
(八)第十五条规定了对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和对外国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的处理。
(九)第十六条规定了聘用协议到期后的续聘和注销。
(十)第十七至十八条规定了相关工作要求。
(十一)第十九条规定了生效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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