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9-10-16 17:22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格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登记,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福建省司法厅9月4日印发了《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闽司〔2019〕168号)。

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登记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二、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向设区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明确具体业务类别以及对应的仪器设备、鉴定人,同时做好评审准备工作。

三、设区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真实性、完整性,决定是否受理。经初审,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上报省厅审核。

四、省厅经审核认为具备条件的,决定组织专家开展评审,通过设区市司法局提前3日告知被评审单位,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省厅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从“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

五、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人员条件、技术能力、设施设备等三个部分。其中,人员专业条件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若干规定(试行)》(闽司〔2016〕284号)文件规定执行,设施设备配置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执行。技术能力按照所申请项目的相关能力要求执行。

六、申请人在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做好接受评审准备工作:

(一)备齐评审材料。包括申请表、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含资质认定证书、仪器设备操作手册、使用记录等)、拟执业鉴定人资料(含聘用合同、社保证明、资格资质证件、从事相关工作的案例等)、从事相关工作业绩材料、内部管理制度。以上材料需复印给评审专家查阅(每人1份),并提供原件备查。

(二)完成场所和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备好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法文本。

(三)鉴定人到评审现场,接受技术能力核查。申报的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场的,不列入评审对象。评审期间,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将终止评审工作:

(一)因评审材料不齐、场地布置和实验室建设未完成、仪器设备未到位、鉴定人未到场等原因导致专家评审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推选评审组长。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厅行政审批部门指定),负责主持开展评审工作等。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方式包括:1.查阅有关材料;2.实地查看执业场所;3.对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核查;4.核查内部管理制度及其运行情况;5.检查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专家组可以从机构申报的拟执业鉴定人中随机抽取一人进行能力测评,发现不具备最基本的技术能力的,视为该业务项目不具备技术能力。

(三)反馈评审情况。根据现场评审情况,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提出意见,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当场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家组反馈的意见进行整改。

(四)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评审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原则上当场出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作出“具备从事××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或者“尚不具备从事××司法鉴定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评审意见书》中说明。

九、专家组认为不具备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项目,司法行政部门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再次提交登记申请之前,应当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完成整改,并经所在地设区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核实。为节约行政成本,再次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根据《细则》第七条规定终止评审的,两次评审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十、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三)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收受申请人的礼金礼品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十一、省厅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设区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及沟通联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

十二、省厅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十三、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所需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列入省厅的经费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本细则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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