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司法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 |
现将《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服务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做法经验及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和省军区政治部。
联系人:福建省司法厅 陈亮 0591-87556171
福建省军区政治部 李俊 0591-24950270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军区政治部
2015年2月13日
省司法厅 福建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服务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有效满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军建设,确保社会和军队和谐稳定,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切实维护好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1、援助对象。援助对象区分两类:一是军人,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具有军籍的学员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在编职工以及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二是军属,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未成年弟妹和其他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人员。对上述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免于经济状况审查。
2、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其他按照政策规定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充事项,把与军人军属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3、援助形式。 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建议;非诉讼事务调解与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应优先受理,并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情况紧急的可先受理,后补办手续。
4、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好军人军属权益。对法律援助案件应及时向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军人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取得支持配合。要加强案前指派、案中旁听、案后回访、卷宗归档、质量评估等工作,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重大、疑难案件全程指导和督办制度。
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服务领域,有效满足国防和军队建设新需求
5、突出服务重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党在新形势下巩固和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要求,要立足长远科学筹划,逐步探索构建由平时法律援助向战时法律援助深化转型的服务机制。可适时组织地方法律援助机构与军队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共建活动,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法律援助业务培训中纳入国防教育相关内容,增强服务国防意识。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军队需要,结合预提士官、新排长、保卫委员和政工干部集训等,指派专人采取授课辅导、案例教学,赠送书籍等形式,帮助部队培训法律骨干,提高解决自身涉法问题的能力。每年视情安排部分军队律师到地方律师事务所见习办案,提高司法实务水平。
6、创新服务模式。着眼维护国防利益的新需求和部队官兵的新期望,不断创新法律援助工作的方式方法,改进服务手段,丰富工作内容,优化活动载体,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向官兵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在地方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开通法律咨询热线,在各法律援助站(点)开设法律信箱指定专人维护,巡回部队现场解答官兵涉法问题等工作。利用军地网络平台和报纸期刊等媒体开展常态性普法宣传的基础上,结合部队任务及阶段性工作特点,在重大活动、敏感时期,深入部队一线组织法制讲座,帮助官兵普及法律知识,解决法律困惑,促进军队内部法治思维和法治习惯的培养和养成,使遵法守法成为官兵的自觉行为。
7、提升服务质量。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作为稳定军心民心,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进一步强化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思想认识,加强军地协作,畅通服务渠道,为官兵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军人军属优先”引导牌,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优先受理,对因执行任务或伤病残等原因,无法亲自到场申请法律援助的军人军属,可委托军队职能部门在核实人员身份的基础上,实行电话受理、上门服务等快捷措施方便官兵。
三、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8、健全组织网络。根据2002年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开展涉军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通知》,各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已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站”,挂牌成立了涉军法律援助机构,按《意见》要求更名为“×××市(区、县)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其他部队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团以上政治机关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各法律援助站(点)指定专人接受或转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省级成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省军区法律顾问处主任担任组长,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省军区政治部秘书群工处,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指定一名联络员为成员,负责办理、协调福建地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宜。
9、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中国特色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部队职能部门必须站在政治高度,从维护稳定、推进发展大局出发,切实按照《意见》要求抓好落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军地之间要积极主动对接,建立双向互动渠道,保持密切沟通联系。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做初步审查后,按照属地或就近原则,交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视情与驻军部队签订共建协议,组织地方律师事务所与部队开展共建活动,共建内容可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细化。军地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10、深化机制建设。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机制的规范化建设,搞好工作指导与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畅。军地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强化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台账登记、办案质量检查、情况通报、联席会议、考评奖惩等制度,及时分析问题,研究措施,总结经验,抓好工作落实。军队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审查关口,要教育引导军人军属理解支持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促进军地之间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文书样式》
附件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文书样式
目 录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3.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4.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
5.法律援助审批表
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7.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样式1:
法律援助申请表
军援申字[ ]第 号
军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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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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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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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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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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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职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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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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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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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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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属基本情况 | |||||||||||||||||||||||||
姓名 |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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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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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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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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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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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申请理由概述 |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同志,系我部 ,其本人(亲属)反映情况属实,请 法律援助中心,依照军人军属法院援助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样式2:
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 )
委托 (身份证号 ),
系本人 (与本人关系),办理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有关事宜。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样式3:
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本中心(处)收到 (申请人) 一案
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如下:
编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页数 |
1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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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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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件 □复印件 |
|
4 |
□原件 □复印件 |
|
5 |
□原件 □复印件 |
|
6 |
□原件 □复印件 |
|
7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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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原件 □复印件 |
|
9 |
□原件 □复印件 |
|
10 |
□原件 □复印件 |
|
注:本凭证一式二份,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处)各一份。
申请人(签字): 收件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样式4:
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存根)
申请人:
案 由:
经办人(签字):
日 期: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四
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
:
经审查,你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清楚,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补充下列材料/说明有关情况。未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进行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需要补充的材料:
1.
2.
3.
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章)
年 月 日
样式5:
法律援助审批表
军援审字[ ]第 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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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 |
文化程度 |
□文盲 □小学 □中学 □大专以上 | |||||
人群类别 (可重复交叉) |
□女性 □未成年人 □残疾人 □老年人(60岁以上) □农民 □农民工 □少数民族 □军人军属 □一般贫困者 □外国籍人或无国籍人 □其他(注明) | |||||
经济状况 | ||||||
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
□是 □否 | |||||
案件来源 | ||||||
□当事人直接申请 □转交申请(□部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 □其他来源(注明) | ||||||
申请事项 | ||||||
□刑事案件 □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工伤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婚姻家庭(不含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其他(注明) | ||||||
申请事项所处阶段 | ||||||
□尚未进入法律程序 □侦查 □审查起诉 □诉讼(□一审 □二审 □审判监督程序) □仲裁 □调解 □行政处理 □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 □死刑复核 □申诉 □执行 |
案件概况 |
|
审查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1.审查意见由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的工作人员出具。
2.审批意见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权签署意见的人员出具。
样式6: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存根)
军援决字[ ]第 号
申请人:
案 由:
经办人(签字):
日 期:
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六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军援决字[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中心(处)提出
的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经
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公章)
年 月 日
样式7: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存根)
军援拒字[ ]第 号
申请人:
案 由:
经办人(签字):
日 期: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军援拒字[ ]第 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中心(处)提出的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不符合
的规定,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 司法局(厅)提出。
(公章)
年 月 日
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文书,由各级参照上述样式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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