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评选第五届 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6-03-15 15:26
各设区市司法局: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司法部决定开展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根据《司法部关于评选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的通知》(司发通〔2016〕8号)精神,我省可推荐“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10个、“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16名。省司法厅将在各地上报推荐名单中,优中选优,推荐“十佳法律援助单位”候选单位1个、“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候选人1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省级以下(含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社会组织。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省级以下(含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
    二、 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作出表率;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服务困难群众,有效促进社会和谐,成绩显著,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评选条件是:
    1.法律援助机构: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作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从服务群众出发谋划工作,以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机构建设符合《法律援助机构便民服务示范窗口条件》(见附件2),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质量管理、便民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机制,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整体工作运行规范,充分发挥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体作用,依托司法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12348法律服务热线、网上咨询平台等服务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服务,近3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质量稳步提高,在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创新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律师事务所:引导本所律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恪守诚实信用,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依规执业,管理规范,切实履行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职责。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宣传、咨询、律师值班等工作,采取措施鼓励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3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量不断增长,受援人满意率高,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坚持服务为民,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引导和帮助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3年咨询、代书、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断增长,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各项工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先进个人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于宪法和法律,努力践行为民服务宗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热爱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评选条件是:
    1.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模范遵守各项纪律和制度,保持廉洁自律优良作风。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本职工作业绩突出,为推动制度建设、窗口建设、信息化建设等作出积极贡献;精通业务,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组织协调或办理过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并入选司法部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赢得群众赞誉;组织或参与完成的法律援助宣传作品、理论研究成果入选司法部宣传视频精品案例库、论文集等。
    2.律师: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维护社会稳定;恪守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行为规范;精通法律,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尽职尽责。接收指派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效果良好或日常办案数量较多,多次参加值班工作,受到各方好评;积极参与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
    3.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执业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办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引导帮助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4.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中专兼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办案、宣传、研究等工作,努力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突出贡献。
    5.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过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含“1+1”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无律师县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或者法律援助方面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工作,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三、名额分配
司法部分配我省“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10个、“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16个。先进集体名额中,法律援助机构占40%,律师事务所占30%,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社会组织占30%;先进个人名额中,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占40%,律师30%,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占30%。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 评选推荐办法
各设区司法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要按照分配名额,评选条件和程序,组织本辖区内表彰项目的评选、考核、推荐工作。评选表彰采用等额推荐方式,推荐名单经各设区市司法局政治部、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征求纪检监察、综治、计生等部门的意见,报送各设区市司法局党组研究同意上报省司法厅;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党组研究同意上报省司法厅。推荐名单经省司法厅政治部、法律援助工作处审核,报送司法厅党委研究同意,在本省(区、市)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无异议后,将形成推荐报告、审批表(见附件3、附件4),加盖司法厅公章,报司法部审批。上述材料各一式三份,于2016年3月18日前报送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电子版发至fjfy6@yeah.net。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表彰工作,按照评选表彰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时保质完成推荐工作。
   (二)严格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增强推荐工作透明度、参与度,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三)加强宣传工作。结合评选表彰工作,大力宣传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事迹,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
    联系人:吴黎桥 , 联系电话:0591-87528421

    附件:1.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法律援助机构便民服务示范窗口条件
          3.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
          4.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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