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取消行政许可 和公共服务事项部分申请材料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6-05-24 08:38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深化“比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效能办〔2016〕5号)和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开展的实际,对照“十个凡是”的要求,决定取消以下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请遵照执行。
一、在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延续”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文件;
2.住所证明;
3.行业资格证明;
4.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材料;
5.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二、在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执业类别变更”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文件;
2.资金证明;
3.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三、在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注销”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注销证明材料。
四、在办理申请“律师事务所(含分所)设立”行政许可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名单;
2.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诺书;
3.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单;
4.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含副本);
5.设立国资所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文及具有二名以上专职律师的证明;
6.设立分所时,总所基本情况介绍;
7.设立分所时,拟在分所执业的派驻律师名单、执业经历;
8.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和基本情况。
五、在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注销等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本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执业证的复印件(含副本);
2.办理退伙时,加入原所合伙关系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应书面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
3.律师事务所注销时,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意见;
4.分所注销时,提交本所决定停办分所的意见。
六、在办理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的相关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系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的证明。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行政服务中心。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8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深化“比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效能办〔2016〕5号)和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开展的实际,对照“十个凡是”的要求,决定取消以下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请遵照执行。
一、在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延续”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文件;
2.住所证明;
3.行业资格证明;
4.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材料;
5.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二、在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执业类别变更”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文件;
2.资金证明;
3.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三、在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注销”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注销证明材料。
四、在办理申请“律师事务所(含分所)设立”行政许可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名单;
2.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诺书;
3.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单;
4.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含副本);
5.设立国资所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文及具有二名以上专职律师的证明;
6.设立分所时,总所基本情况介绍;
7.设立分所时,拟在分所执业的派驻律师名单、执业经历;
8.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和基本情况。
五、在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注销等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本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执业证的复印件(含副本);
2.办理退伙时,加入原所合伙关系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应书面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
3.律师事务所注销时,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意见;
4.分所注销时,提交本所决定停办分所的意见。
六、在办理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的相关事项中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系法律援助机构在编人员的证明。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行政服务中心。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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