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7-05-16 11:37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办)、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与发展“枫桥经验”,有效发挥商会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 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特别是商贸经济发达地区,各类商会组织不断发展和壮大,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劳动者、消费者等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日趋密切,涉及商会会员的生产经营、劳资管理、民间借贷、市场摊位租赁、合伙经营、外销货款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如何有效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及时消除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经营和创业环境,已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面临的重要课题。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商会会员的各类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对构筑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改善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完善矛盾调处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加强合作,打好闽商回归、扩大有效投资、创新驱动发展等转型升级“组合拳”提供服务的具体实践。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要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建设平安福建和法治福建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努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安定有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
    各地在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应当坚持“按需设立”,针对不同商会组织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实际,分类推进。
   (一)积极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应以建立工商联(商会)和行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重点,同时在省内一些条件成熟的异地商会,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商会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推选产生,主任、副主任由商会主要领导担任,委员在理事、监事及会员中选任。调解员应从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会员中聘任。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专门从事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已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商会,应当将法律顾问聘为调解员,参与商会的人民调解工作。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第三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商会会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服务纠纷;商会会员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以及适合调解的其他矛盾纠纷。
   (二)以建立联合调解机制为重点,加强基层商会人民调解工作。针对当前跨区域、跨行业的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多,而自身调解力量相对较弱的客观实际,广大基层商会应当以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为基础,充分发挥商会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相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通过建立完善案件移送、邀请调解等衔接互动机制,或者通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吸纳商会人员充实调解队伍、建立商会纠纷调解特邀调解员名册等途径,提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水平,及时有效化解涉及基层商会的矛盾纠纷。
   (三)强化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化解商会纠纷指导协调、联动协作、专业咨询等工作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学习、例会、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开展调解;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和要求,切实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要积极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司法所等平台资源,将涉及商会的纠纷纳入法律服务和诉调衔接等“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等职能优势,不断提高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四)加强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保障。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地、设备和经费等基础保障按照“谁设立、谁保障”的原则,坚持以商会保障为主。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设立指导、场所布置、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延伸至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实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信息化运行,并以信息化促进工作的规范化。
    三、切实加强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是深化发展“枫桥经验”,创新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加强督查、抓好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大力宣传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不断扩大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各级工商联要切实承担起对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的职责,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要在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员聘任、专家库建立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要加强协作,相互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构建长效协作机制,合力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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