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2019316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9-10-31 11:22
庄宝玲委员: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新时代行政调解工作的建议》(第2019316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行政调解是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的重要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明确要求“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目前,全国的行政调解工作都处于探索阶段,我省泉州、厦门等地开展行政争议调解取得初步成效,但行政调解组织机构、人员队伍、机制建设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均不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不够紧密,成为了多元化解机制中的短板。 
2019年6月,根据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政府法制部门和司法行政系统完成重组,原属于政府法制部门指导管理的行政调解工作也纳入省司法厅业务范围。近半年来,我厅积极开展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探索。一是在每个设区市确定1—2个县(市、区),全省共确定15个县(市、区)作为行政调解工作试点县,旨在通过提炼总结试点地区的典型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进全省行政调解工作,其中泉州泉港区、南安市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已初现成效,厦门市行政争议多元调解中心也于10月16日挂牌运行;二是联合省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指导知识产权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并加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三是鉴于当前行政调解立法条件不成熟,组织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出台,以规范、指导全省行政调解工作。 
下一阶段,我们将结合您的工作建议,继续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力度,推进新时期行政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对行政调解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以及行政调解的范围、原则、程序等进行明确。同时,加大力度推动各地开展行政调解实践,为今后的行政调解立法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全面科学的立法依据。 
    (二)推动重点部门设立行政调解组织。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对“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的要求,积极推动在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普遍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其他部门根据“按需设立”的原则,可依托当地多元调解中心等综合性调解平台设立行政调解窗口,提供行政调解服务。 
    (三)落实行政调解责任。积极协调将行政调解作为各级人大对《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执法监督项目的重要内容,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平安建设(综治)、政府绩效(依法行政)的考评内容,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四)突出行政调解主体。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由行政单位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担任行政调解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并通过聘请律师、退休干部、“两代表一委员”等热心调解事业的有关人员担任专兼职调解员,配齐配强行政调解人员队伍,提升行政调解力量。 
    (五)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智能化建设。加快对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以及APP等移动办公系统的研发,实现在线查询、在线咨询、在线申请、在线调解等功能,以及与人民调解、法院案件平台、政法委网格化平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平台的衔接互通,提升行政调解的效率。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行政调解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王佳敏 
    联系电话:0591-83571655 
 
 
 
                                                                              福建省司法厅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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