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不幸坠楼身亡 律师巧用法律帮维权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5-04-07 09:54
【案情概要及经过】:
    王某与吕甲、吕乙、吕丙、戴某等几个人共同出资购买机器,合伙承包农村自建房的楼板浇注业务,所得收入扣除工人工资后五人平均分配。2011年8月10日上午8时20分许,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因连吊机未安装牢固致使其不幸摔下楼,送至医院时已无心跳呼吸等生命症状。当日上午9时24分,王某被宣告死亡。王某的去世犹如晴天霹雳,给整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王某父母年近古稀,老年丧子,悲痛欲绝;王某妻子身体残疾,中年丧夫,其中的痛苦难以言喻;唯一的女儿大学刚毕业,工作尚未稳定。王某本是整个家庭的唯一经济支柱,全家均靠王某扶养和照顾,王某的去世犹如失去了顶梁柱。
    事故发生后,王某家属与其它合伙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协商未果。王某家属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它合伙人共同承担王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80%。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其他四位合伙人对王某的死亡承担20%的补偿责任,判决其他四位合伙人补偿王某家属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4万元。王某家属认为该金额过低,根本不足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及失去亲人的痛苦。王某家属在承受着巨大精神打击时,还不得不为以后的生活担忧犯愁。
    王某家属决定提起上诉,并向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的邱占文、林秀娜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邱律师、林律师接手该援助案例后,详细调阅了一审卷宗,并查找了大量资料,对于全国类似案件进行了比较分析,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最后确定了一条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诉讼思路。
【争议焦点】:
    邱律师、林律师对整个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如何定性,各合伙人又该承担何种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吕甲等四人与王某系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对王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从事的施工活动系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非个人事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吕甲等四人作为合伙事务的受益人,应给予王某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酌情认定承担20%的补偿责任。
    关于合伙人在从事合伙事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比例问题,并无相应直接、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对合伙成员从事合伙事务死亡作出相关规定。该批复指出:“……贾国满在兄弟二人合伙经营的汽车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贾国仁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贾国满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其兄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一审法院正是依据此批复酌情认定承担20%补偿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其它路可走呢?邱律师、林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案情及个人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王某在办理合伙事宜过程中死亡,应当认定其系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死亡,其死亡而产生的损失应当看作合伙的共同债务,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等关于个人合伙债务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个人合伙的债务,既包括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直接债务,也包括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间接损失。前者如经营过程中欠下的他人货款,后者如经营过程中合伙人因履行合伙事宜对他人造成的侵权赔偿等。
    本案中王某的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看作个人合伙所产生的损失,由此而产生的债务应当看作是合伙经营的亏损额。既然是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就应当由各合伙人按照比例承担。据此邱律师、林律师向二审法院主张,因王某死亡产生的损失应当参照出资及利润分配比例承担,即王某自行承担20%,吕甲等四人合计承担80%。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认为王某死亡结果乃是在完成合伙体承包的事务时发生,合伙体应当对王某死亡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某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规定,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多承担责任,王某不慎发生事故死亡,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酌定其承担40%责任,吕甲等四人应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合计500863.8元。经过不懈努力,法律援助律师终于在本案二审阶段为这个突遭变故的不幸家庭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给这个贫困的家庭带来了欣慰,也使其慢慢走出了困境。
【社会效果及影响】:
    本案是一起因农村建房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本案的办理过程费尽周折。在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受害者自行承担80%责任、受害者家属一度陷入困境之时,承办律师与受害者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并仔细研读判决书内容,努力寻找案件突破口。终于在本案适用法律方面找到一丝希望,承办律师结合本案案情并未机械地照搬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而是换个角度从合伙关系入手,主张因受害人的死亡造成的损失属合伙共同债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承办律师本着高度负责、认真仔细的态度,大量翻阅相关法律规定并查阅类似案例等,最终找到了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向二审法院全面阐述本案事实、分析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并结合情理进行说明。最终本案取得了令人较为满意的结果。本案的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在帮助困难群众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