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不幸溺水身亡,法律援助获得赔偿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5-06-02 08:25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指派单位: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 孙武艺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9日早上,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某村发生一起儿童溺水身亡的事件,死者系陈某之子,年龄仅3岁,溺水地点位于村祖庙口的池塘,该池塘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该某村委会。当日,陈某母亲带陈某之子到祖庙口玩,后因家中事务,将陈某之子留在祖庙口。陈某之子后与其它玩伴到离位于祖庙口100米左右的池塘边玩耍,在无监护人及其它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意外落水致悲剧发生。
    事故发生后,陈某方来到村委会交涉,要求村委会赔偿其小孩溺水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村委会针对陈某的诉求亦及时召开两委会议,会议讨论是否应该赔偿陈某的损失,后会议通过决议认为村委会对该事故不负有责任,无须赔偿陈某的损失,只认可给予陈某方人道主义一万元的补偿款。陈某无法认同村委会给出的补偿方案,认为村委会应赔偿他们十八万元。在多番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引导,陈某找到了翔安区内厝司法所。内厝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及时组织人员到事发现场勘查情况,了解到事故发生时池塘水深达1.2米左右,后同该村村书记、村主任沟通案件情况,协调赔偿事宜,在内厝司法所的努力调解之下,该村委会一度将支付金额提高到三万元,但该村委会仍认为其自身对小孩的死亡的发生没有法律责任,所付款项为人道主义补助款,不是支付赔偿款,而陈某则仍坚称要十八万的赔偿款。内厝司法所见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工作无法再行开展,遂及时引导陈某走法律途径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因陈某与妻子已离异,陈某仅靠到工地打零工挣取生活费,补贴家用,没有较为稳定的生活来源,陈某父母亲亦年老体弱,未能从事较繁重的体力劳动,也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家庭经济较为困难,而孩子的离世也给这个贫困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针对陈某家庭的特殊情况,内厝司法所及时与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主动为陈某办理法律援助手续。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陈某申请后,将案件指派予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的孙武艺律师承办。
承办过程和结果: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并会见受援人陈某,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承办律师来到陈某所在村庄,在陈某的引路下来到事发池塘。经过现场查看,承办律师了解到事发池塘现场未设有任何警示标志,池塘四周筑有水泥块,水泥块长约1米,宽约30厘米,高约70厘米,水泥块与块之间留有间距,间距为50-80厘米不等,且间距之间没有作何围栏。在池塘东侧处设有一直接通向池塘的台阶,系某村为便于村民取水灌溉之用所设。承办律师认为某村作为该池塘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存有过错,其未能在池塘四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能落实到位,是造成该起意外事件发生的客观原因。承办律师现场拍照,及时固定如上证据,以作诉讼之用。
    因陈某已与前妻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陈某,但其前妻作为孩子的母亲同样有主张赔偿权利的诉讼主体资格,承办律师从陈某处取得其前妻的联系电话后及时与其前妻联系,并让她尽快从外地赶回厦门,办理相关的授权手续及签署相关的诉讼材料。
    立案材料准备完毕后,承办律师于2013年7月8日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翔安法院到现场勘查,以确定某村在池塘管理方面的失责。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小孩之死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展开,承办律师及时与承办法官辩护。对方代理律师认为三岁小孩会跑到池塘边去玩,是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致,村委会曾经在事发池塘边有设置警示牌,且辩称村委会在池塘四周筑有水泥块,在整个厦门地区没有任何一池塘能设置防护措施如此到位,认为村委会在此事件中不存有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承办律师则从某村委会作为池塘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能在池塘四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水泥块防护间距过宽,长达80厘米,且间距之间未设有防护栏,别说是小孩,就是成年人在该等池塘边稍有不慎都可能跌入池塘入手,并且从村委会刻意设置的取水之用的台阶角度出发,认为村委会作为池塘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仅在管理上存有过错,而且从某种层面上而言,村委会还制造了危险因素,留下了安全隐患,因为设置的台阶虽然方便村民挑水浇地,但对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儿童,这样的设置无疑是制造了潜在的致命危险因素。村委会对池塘的管理存有严重的疏漏之处,应承担小孩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开庭后,承办律师再次要求主审法官到现场勘查,以确定村委会在管理方面的过失。后承办律师连同主审法官、对方代理律师一同到现场实地查看。现场察看后,主审法官采信了承办律师的观点,认为村委会在池塘的管理方面存有疏漏,应对小孩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判决书判令村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176206.01元。
    一审宣判之后 ,村委会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村委会后也接受二审判决,自觉给付陈某及其前妻赔偿款。陈某后对承办律师说起诉之前村委会态度非常生硬,但他最终相信法律会为他讨回公道,通过法律援助他最终拿到了赔偿款,使他在丧子之痛时也感受到了法律援助力量的强大,也坚信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儿童溺水死亡的案例。村委会作为池塘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在池塘的管理上存有过错,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客观原因,法院由此判令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得当的。农村现存的池塘、水坝数量还非常之多,该案也起到了一定的法制宣传作用,使这些所有人和管理人意识到应加强对池塘、水坝的管理,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固安全防护措施,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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