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农户追款难 法援伸手助维权
来源:建宁县溪口司法所 时间:2015-06-25 14:58

    案件类型:民  事

    办理方式:非诉讼调解

    指派单位:建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建宁县濉城法律服务中心  李艳虹   邱翼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8日,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太和镇下洋村57户农民与建宁县溪口镇马元村种子收购方张某、周某签订了《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合同》。2013年10月底,该村57户农民如约交付夏制种子,经邹某某、曾某等农户结算出种子款共计人民币386000多元。2013年11月28日,江西农户代表邹某某、曾某等9人找到张某要求结算种子款。张某在核对账目后,扣除母本、农药、化肥等预借款约116000元后,需付制种款270000多元。当时,张某先预付199700元的种子款给邹某某等人,并向他们说明等这批种子调走后剩余的种子款70300元便一并付清。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江西农民多次找张某索要无果。57户,60余人无奈之下, 2014年3月10日上午到建宁县政府上访。我们得知情况后,立即赶赴现场,先对他们表明身份并耐心劝导,稳控住了局面;再告知我们可以给予他们援助,说服他们相信法律、运用法律手段追讨拖欠种子款。于是,邹某、曾某等人来到溪口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溪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涉及群众生产利益,立即上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同时按规定让受援人提供了相应的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

    经审查,57户江西农民符合援助条件,随后指派援助工作站的邱翼在江西农户与张某追讨种子款纠纷一案。作为委托人,溪口援助工作站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并审查相关证据。由于农民们对张某太过信任,根本没有欠条,只有肆张“种子收购单”,而这些单子上,农民的姓名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一致,很多是用同音字、形近字代替。为了进一步取证,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于3月11日与南丰县太和镇下洋村委会取得联系,便前往下洋村展开调查,召集了所有农户在下洋村委会进行摸底登记,核查欠款数额并形成谈话笔录。经过调查取证:1.根据受援人提供的户数、亩数、产量及金额,经逐户核实无误;2. 种子收购的环节是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3.受援人多次与张某沟通联系,张某都以种子公司未拨款到位为由拖欠种子款。

    为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先后到张某所在的村委会、亲戚朋友和住处进行调查走访。经走访调查:1. 收购种子的数量、金额与受援人提供的一致;2.种子公司款已拨付到位,由于另一合伙人周某将该款项挪作他用,才导致无法按约定付款。

    为了让该起矛盾及早地化解,法律援助工作站决定先采取调解的方式来办理此案。3月13日-19日,溪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负责人先后9次组织当事人张某、邹某等在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了调解,张某始终以种子公司款被合伙人挪作他用,无法按约定付款。于是我们向张某讲明:经过我们查阅双方的《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合同》受法律保护,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你应当严格按合同第六条种子款结算规定履行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张某要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依法履行合同。最后,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几番劝说下,张某与受援人邹某、曾某等57户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同意在2014年5月31日付肆万元(¥40000元)给农户,剩余叁万零叁百元整(¥303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同时,张某愿写下柒万零叁百元整(¥70300元)的欠条给受援人邹某等作为依据。2014年6月1日-12月31日,溪口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此案件多次电话回访,得知张某已按调解协议履行。

    至此,一起可能引发暴力冲突和上访的跨省欠款纠纷,经过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以非诉讼援调结合方式,圆满解决了此次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了57户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群体性案件中受援人的心情急躁,情绪非常激动,承办人办案难度大。援助站工作人员一是主动做好上访农户情绪疏导和安抚工作,说服教育他们相信法律、运用法律手段追讨拖欠种子款;二是收集证据,寻找证人,对申请援助的57户江西农民逐户摸底登记,形成谈话笔录。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调查取证,认真分析案情,承办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张某要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依法履行合同。最终,在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几番劝说下,张某与受援人邹某、曾某等57户农民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事实清楚,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经过溪口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九次援调,不仅维护了57户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平息了一起群体性纠纷。法律援助既化解了矛盾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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