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 事
办理方式:非诉讼调解
指派单位:建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建宁县濉城法律服务中心 邱翼
【案情简介】
李某、吴某是建宁县溪口中心小学三年级同班同学,关系向来很好。2014年4月12日傍晚5点多,李某、吴某和几个同学在溪口辖区往黄坊乡岔路口边上的小河边玩耍。吴某与另一同学在离河边更高的岸上玩石头。当吴某看到河里从远处飘来一块白色塑料板时,就顺手捡了块石头往河里扔。一不小心,吴某将石头扔到了李某头上,李某被石头砸中后便倒地不省人事。
李某当即被自己的父亲送往建宁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李某颅顶造成粉碎性骨折。出院后李某老喊头痛、四肢无力,无奈之下,李父便带儿子李某辗转于三明市第一医院、福建省立医院治疗、复查,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万多元。因李某的母亲常年卧病在床、父亲开三轮车勉强维持家庭生计,住院期间家徒四壁不说,还为2万多元的医疗费外债高筑。在李某病情稍稳定后,李父多次到吴父的租房处要求赔偿,吴父认为李某头部受伤不是儿子吴某故意为之,同时李某父母没有做好监管义务和责任,于是支付了陆仟伍佰元(¥6500元)的前期治疗费后,拒绝承担其他任何赔偿责任。
【承办过程】
在屡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9月21日上午,李父来到建宁县溪口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溪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案情,审查了李某提供的有关单位出示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医院证明等法律援助手续,当即上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经审查,当事人符合援助条件,便指派溪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邱翼作为本案的承办人。
在办理案件中,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调查分析案情,认为:李某、吴某均是未成年人,吴某的伤害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吴父承担。介于李某前期治疗费用吴父已支付了一部分,建议受援人先行调解解决为妥。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9月23日上午,援助工作者找到对方当事人吴父做工作,讲明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但吴父态度很强硬,坚持此事他已尽最大义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不愿意就去告他,反正他大不了回江西不在建宁做水果生意。
经过进一步跟受援人沟通,借助诉讼渠道进行维权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还不能保证拿的到赔偿款,于是决定再次通过援调来及时妥善地解决纠纷。9月24日、10月9日、10日,先后4次,代理人组织当事人李父、吴父在溪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李父也从4万元同意降到2万元,但吴父始终不同意。由于双方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我们遂将调解重点转至吴父以尽快促成双方和解。于是老邱向吴父讲明了儿子吴某的伤害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最后,在援助工作人员的多番劝说下,最终双方和解。本以为案件已顺利达成调解协议,不料李父的小舅子突然跑到司法所一通大闹,结果双方都不欢而散,导致调解陷入僵局。为了及时让当事人获得赔偿,经过代理人、调解员的多次努力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书面协议:吴父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当场兑现),双方日后不得再提任何要求。至此,双方握手言和,一起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得以圆满解决。
结案后,李某的父亲感激地说到:是法律援助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最终,李父在结案表备注栏亲笔写下了“非常满意”四个字。
【案件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方当事人吴父认为李父没尽到赡养义务应该要承担责任?本案的难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款的争议较大?承办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吴父耐心说情、说理,吴父最终表示愿意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万整(¥20000元)。
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民调解都不是万能的。援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有机整合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职能,有效提高了服务效率,解除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能够切实起到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作用。援调对接既解决了诉累,节约了行政成本,又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条值得探索的处理纠纷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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