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定罪偏差 法律援助帮助维权
来源:福州市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 时间:2015-07-02 08:12

    【案由】盗窃

    【指派单位】福州市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黄智锋,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8日至16日,受援助人柯某伙同王某介绍被害人陈某在柯某代理的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爱福斯”交易平台做“伦敦金”交易,从中赚取高额佣金。其后,柯某、王某在未经被害人陈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利用陈某的账户进行100多笔交易,使陈某的账户产生高额的交易费用直至陈某的账户内资金人民币63000元清零后,收取陈某的账户产生的高额佣金,自此,柯某、王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6000元。案发后,柯某被马尾区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

    2014年6月21日,柯某的姑姑向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柯某家庭特殊,柯某年幼之时其母亲就离家出走,之后父亲前往美国务工,却突发疾病造成生活无法自理,年幼的柯某由姑姑独立抚养长大。柯某在经济极其困难的环境下成长,始终抱着尽早出人头地,报答姑姑的想法,以至于急功近利走上犯罪的道路。本案经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黄智锋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受理后,经研究认为柯某家庭的特殊情况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其可塑性、悔改态度较好。之后承办律师及时前往福州市第一看守所与柯某会见。了解本案全部事实情况后,经办律师认为本案已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1.爱福斯黄金虚拟交易平台系违法交易平台,根本不具备真实交易投资功能,该平台完全系违法设立。柯某与王某在设立之时,均已明知该平台系违法的、虚拟的,客户不可能从爱福斯黄金虚拟交易平台获利。

    2.柯某与王某编造事实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并获取其相关账户密码。柯某以客户经理的身份,王某扮演分析师的身份不断编造事实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达到让被害人投资的目的,且在明知被害人准备撤回投资的情况下主动关闭平台链接,编造平台需要维修为名,最终达到骗取被告人钱财的目的。

    3.王某与柯某完全掌控爱福斯黄金虚拟交易平台。当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相信爱福斯黄金虚拟交易平台系正规公司,并将资金转入爱福斯黄金虚拟交易平台账户时,其实际上已对资金不具有实际掌握,王某与柯某随时均有能力将被害人资金占为己有。

    因此,从本案的犯罪表现形式及犯罪事实而言,柯某用欺骗的手段,致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财务自愿投入“非法交易平台”。当被害人将财物转入“非法交易平台账户”时,王某与柯某对该些财物实际已具有掌控力,该行为显然应认定为诈骗罪。

    后承办律师多次与马尾区人民检察院经办检察官对本案进行探讨,但检察官始终认为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合法财物,应构成盗窃罪。其后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柯某构成盗窃罪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阶段,承办律师再次重申本案被告人家庭的特殊性及本案应按诈骗罪定罪量刑。但马尾区人民法院在综合本案全部情况后,判定柯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随后,承办律师及时前往看守所与被告人柯某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认为本案的定罪存在一定的偏差。随后被告人提出继续申请法援援助,希望其得到公正的判决。至此,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黄智锋律师继续为本案柯某二审辩护。

    【承办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承办律师考虑到本案案情的特殊性及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多次与经办法官沟通,希望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本案犯罪的构成要件,准确定罪。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经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二审裁定,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点评】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承办律师深刻认识到本案法律关系难以界定,但承办律师认为无论被告人触犯何种法律,其必须受到法律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处罚,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执业理念,支持受援人上诉,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这既是维护一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维系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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