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由】故意伤害
【援助方式】通知辩护
【指派及承办单位】南靖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南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天才
【案件简介】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1月15日通知辩护:犯罪嫌疑人蔡某培,男,1997年4月21日生,2014年9月26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未满18周岁,没有聘请律师辩护,请指派律师辩护。南靖县法律援助中心即指派南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天才,为犯罪嫌疑人蔡某培提供辩护。
张律师通过阅卷及会见犯罪嫌疑人蔡某培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蔡某培不仅是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还是漳州市第一职业中专学校电气运行与控制专业2013级在校学生。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蔡某培初中同学兰某崟(另案处理)告诉他,要去打一个人,打人的话有钱挣,约他一起去,“为了钱”犯罪嫌疑人蔡某培不加思索同意一起去。2014年9月26日早上经雇凶打人王某波(另案处理)指点路线,犯罪嫌疑人蔡某培用摩托车载兰某崟到南靖割山高速路口等候,于当天中午1时经跟踪受害人王某海到东田村村道上,兰某崟用镀锌管将王某海打伤,法医鉴定王某海伤情为轻伤一级。事后王某波经他人交给兰某崟2500元,兰某崟分给蔡某培1000元。另外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蔡某培于2014年11月20日,到南靖县公安局山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在漳州市第一职业中专学校电气运行与控制专业学习期间表现良好。
【办理经过与结果】
张律师接案后,除阅卷及会见犯罪嫌疑人蔡某培外,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蔡某培是未成年人,又是在校生,被动犯案可以挽救,便及时与经办检察官沟通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蔡某培作不起诉处理,让其继续在校就读的初步辩护意见。随后张律师在案外积极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多次沟通,最终于2015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蔡某培与王某海达成和解协议,蔡某培赔偿王某海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5万元,该款项当场付清,蔡某培与王某海就本案民事权利义务终止,王某海对蔡某培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和解的当天张律师也向经办检察官提交了辩护意见:1、犯罪嫌疑人蔡某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又是中专在校学生,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犯罪嫌疑人蔡某培投案自首、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犯罪嫌疑人蔡某培积极、全部对被害人的损失应承担的部分已作出1.5万元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犯罪嫌疑人蔡某培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蔡某培依法从轻处罚,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4年4月30日送达了对蔡某培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蔡某培在其父亲陪同下领取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高兴地说:“这下可以安心继续读书了”,蔡某培的父亲蔡木枝向南靖县法律援助中心赠送“法律援助,大爱无边”锦旗一面,以表谢意。
【案件点评】
本案系审查起诉阶段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通常援助律师做法就是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交给经办检察官,就算援助结束。但是,本案援助律师除完成通常援助办案程序任务外,还积极参与案外调解,化解矛盾,充分与经办检察官沟通,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凸显援助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值得肯定。 (南靖县法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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