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5-08-12 09:49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离婚纠纷

    指派单位  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倪友贤

    撰 写 人  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 王文蕾

   【案情简介】

    郑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16日生育双胞胎儿子王某温、王某承。因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性格不合,婚后郑某多次被王某殴打。2015年3月10日,因王某及其家人疏于照顾,致使婚生子王某温窒息死亡。喜事变丧事,随着王某温的夭折,夫妻感情更加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郑某找到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倪友贤律师,拟委托其办理离婚诉讼。

    倪律师在了解案情过程中,了解到郑某目前无业,王某温夭折后,郑某就将王某承接到身边独自抚养,经济十分困难。倪律师执业的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是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合同项目协作单位,于是倪律师将该名当事人介绍到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当即受理该案并指派给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由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确定倪友贤律师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为郑某提供法律援助。

    倪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到:一、郑某认为双方感情基础差,短短几个月的共同生活,经历被打、孩子死亡等事件,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不愿意接受调解和好。二、郑某出生于1994年,未满21周岁,年纪尚轻的她无法在未来十八年里独自承担起抚养儿子的重任。三、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短,无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提出若要离婚则要退部分彩礼的要求。

    承办律师通过分析案情,认为本案有两个办理方向,一是郑某主张孩子的抚养权,由王某支付抚养费。因王某无业,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可能很低,郑某担心取得抚养权后无力抚养孩子。二是郑某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因郑某无业,担心对法院判决的抚养费难以承受。

    承办律师进一步分析:一、王某承系男孩子,按农村的习俗,且据郑某了解,王某放弃的可能性较小,若王某欲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在案件处理上,郑某将处于有利地位。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那么,只要王某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孩子原则上应由郑某抚养。三、主动提出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必然要求郑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郑某必然丧失案件的主动权。

    因此,承办律师建议郑某提出离婚的同时,向法院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经郑某与家人商议后,认可了律师的意见,于2015年4月13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5月6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被告王某对离婚无异议,但认为双方结婚时间短,要求退还部分彩礼。承办律师向王某解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郑某已与王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孩子,因此郑某不需要返还彩礼。

    王某提出想要王某承的抚养权,承办律师解释,根据相关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孩子太小,离不开母亲。王某提出可放弃要求郑某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仅要求孩子的抚养权。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婚生子王某承由原告郑某抚养到2015年7月9日,2015年7月10日后由被告王某抚养,原、被告抚养婚生子期间的抚养费各自承担。三、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至此,本案圆满了结,郑某对于如此顺利就将其从一段不幸的婚姻中解脱出来表示非常满意,被告王某对成功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也十分满意。调解成功后,双方的矛盾并没有激化。承办律师还对双方进行教育,离婚后的父母对孩子都有探视权,要求王某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郑某的探视权,这样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王某表示同意。

    【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承办律师通过细致地分析案情、熟练运用法条、巧定诉讼请求,使当事人抢占诉讼中的有利地位,为最后顺利地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理清案件思路、寻找案件切入点、确定诉讼请求是承办案件的重中之重。如何做到上述要求?承办律师认为至少需要三步走:一、了解当事人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二、深入了解案件事实,细致梳理法律关系,全面寻找法律依据。三、向当事人阐明办案思路,告知诉讼风险,必要情况下可给当事人做笔录。

    本案当事人均非常年轻,郑某刚满20周岁,王某刚满23周岁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了解不深就生活在一起,共同生活中造成的各种摩擦没有成熟的心态妥善解决,必然会导致感情破裂。婚姻对于男女双方而言都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承办律师在执业生涯中遇到很多因赌博、吸毒、暴力等造成妻离子散,离婚后受害方还要继续承担巨额债务、暴力纠缠的案例。承办律师在此提醒年轻人,进入围城需谨慎,人品考察放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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