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5-08-21 10:18

  案件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沙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沙县卫生局公职律师 潘圣土    

  撰 写 人  沙县卫生局公职律师 潘圣土    

 

  【案情简介】

  陈某,男,62岁,沙县虬江街道办××村农民,为人老实勤劳,除农业收入外,平时从事务工每天收入200多元。妻子是先天性四级肢体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依赖陈某抚养,家庭经济一般,算是“温饱无忧”的农村生活。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3年10月15日17时45分许,陈某做工下班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时,在事故路段与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相碰撞。事故造成陈某重型颅脑损伤、颈部损伤、左脚骨折等重伤。

  陈某事故发生后,在县医院进行颅脑、颈椎、左脚骨折手术治疗抢救,出院后相继又到解放军第九二医院、省协和医院、福州中西结合医院做相关治疗,共花费20几万。仍留下头晕、颈部疼痛、四肢麻木、成宿失眠、情绪烦燥等后遗症,治伤不仅花光了家庭所有积蓄,还欠一笔债务。陈某不仅自己不能劳动,还需他人护理,家庭经济陷入困难。肇事者想以2万元了结该起严重事故,并要求陈某及家人放弃该起事故的后面所有追索权利。陈某作为一个农村的老实农民,根本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误认为是沙县医院的手术治疗有过错造成的后遗症,因此,与沙县医院产生医疗纠纷。

  2014年11月13日,陈某通过他人介绍来到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了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要求提供法律援助。沙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案情后,立刻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当天指派沙县卫生局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为陈某提供援助。

  潘圣土律师了解案情后,才知道这是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就此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沙公交认字[2013]第00069号),认定庄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受援人陈某的妻子,拖着残疾的身体,用无助的眼神望着潘圣土律师,战战兢兢地介绍案情、签下了委托书。潘圣土律师不仅对受援人的遭遇非常同情,而且感到责任重大。

  当天立即着手收集案件相关材料,并对案情进行详细分析。认为援助律师不仅要为受援人尽快获得赔偿款,为后续治疗和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而且,还要为其解决与沙县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问题。很快就拟定了援助工作计划:首先,向三明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陈某长期颈部疼痛,失眠与严重头颈部外伤有关,与沙县医院的治疗行为无明显因果关系,沙县医院在整个诊疗过程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是医疗事故。通过医疗事故鉴定,陈某消除了医疗事故的心结。同时,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和后续治疗、护理期限鉴定,鉴定意见:陈某为八级伤残,并仍需后续治疗,后续治疗费50%(59136元)、护理8个月。

  全面收集有关证据后,如何能切实拿到赔偿款,是援助律师的首要任务。为了尽最大努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应有的赔偿款,潘圣土律师特意列出案件的疑点、难点及诉讼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详细分析,邀请了4名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经验丰富的社会律师进行案件研讨,并邀请受援人家属参加。经过研究讨论,拓展了办案思路,并最终拟定承办方案。通过了解得知事故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于是将事故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同列为被告。庭审开始,保险公司代理人对各项主张均提出异议,潘圣土律师据理力争,明确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1、陈某已超过60岁,是否应赔偿误工费?否应承担妻子的扶养费?2、陈某8个月的护理期鉴定是否错?特别是护理期限与护理依赖级别,办案法官开始也表示不解。庭审中,潘圣土律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充分发挥自身特长,从医学专业角度对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与病人身体康复护理期限的概念进行区别解释,分清护理依赖级别是单独的鉴定项目,是体现残疾的程度;而护理期限是伤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必要照顾期限。

  庭审后,潘圣土律师多次与主审法官、对方律师进行沟通调解。最后,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赔偿受援人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264482.47元,原告的各项主张得到法庭支持。

  受援人原本认为只要一审判决生效就可以得到赔偿金,有钱偿还债务和继续治疗。可是,2015年3月25日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提出上诉。受援人不仅没有得到赔偿款,而且,发生重型颅脑损伤的后遗症---“继发性癫痫大发作”, 病情已严重恶化,处于意识模糊状态。两次住院抢救又花去医药费2万多元,家里再也借不到钱继续治疗,无赖之下只好停止治疗将病人拉回家。谁都知道停止治疗后病人随时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家属情绪非常激动,村民们纷纷要求将病人陈某送到三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或三明市政府去讨公道,眼看就要引起一起群体性事件。2015年4月3日潘圣土律师受沙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为陈某提供援助后,充分认识到案件事态的严重性:这不是一般的援助案件,不及时控制事态会引发群体性社会稳定问题。立即与取得家属联系,细心做家属们的思想工作,稳定村民情绪,告诉他们相信法律,通过正常渠道维护权利。同时通知肇事者马上上门看望病人、安抚家属。并将病人情况拍照传给三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领导和二审法院,反映受援人情况和家属、村民们的激动情绪,告诉事态的严重性,建议三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协商撤回上诉。通过潘圣土律师各方面努力,三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领导和二审法院表示同情认可,在福建省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不同意撤回上诉的情况下。为解决受援人的燃眉之急,维护受援人利益,三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领导批准向受援人先行预付了6万多元,以便安排受援人陈某住院治疗,二审法院也表示尽快作出判决,让受援人尽快得到赔偿。

  【案件点评】

  受援人陈某车祸残疾,妻子本身又是残疾人,赔偿款得不到落实,家庭经济困难,治疗被迫停止,成为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权利得不到保护,不知如何维权,使受援人不知所措,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过激行为,如果没有正确引导和帮助,不仅法律的公正、社会的公平得不到落实,还会引发出不必要的社会不和谐事件。承办律师受理本案后,紧紧围绕“最大程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争取赔偿款执行到位”的焦点问题展开工作。认真收集证据分析案情后,利用医学专业知识对证据中的医学俗语和概念进行解释、沟通;通过拍照、协商等各种方式反映案件中受援人疾病、困难客观事实,争取到法官、对方当事人对受援人的同情,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使赔偿款得到落实,解决受援人实际困难。同时也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有效防止一起社会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法律援助律师在承办此案过程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列出案件的疑点、难点及诉讼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召集4名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经验丰富的社会律师进行案件研讨,集思广益,研究对策、方案,并邀请受援人家属参加,不仅提高办案的质量,也增加法律援助的办案透明度,受援人对案件办理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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