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不予认定通知纠纷
受援人:陈某、男、1940年出生、低保户
案件承办单位: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
案件承办人:陈建华、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陈某于1957年3月应征入伍,在28军X师XX团服役,担任保管员,专业技术为化学人员及消毒和消除放射性沾染员,部队番号XX75。1958年8月23日下午5时35分,该团参加“炮击金门”战斗,在福建前线大嶝岛、小嶝岛、角屿三岛参战。1959年9月11日陈某被28军X师XX团XX75部队政治处评为“五好战士”,1960年2月退伍。
2007年初,民政部、财政部针对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文件,从2007年8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给予部分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随后,福建省民政厅下发了《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核查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民优【2007】291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闽民优【2007】292号)两个文件,主要是解决在农村和城镇中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优抚待遇问题。
陈某自认为其属于上述文件中规定的参战退役人员,理应享受生活补助,于2007年6月提交了相关申请手续,却被区民政局告知其不属于政策规定能享受补助的人员范围,不能享受政策补助。之后陈某多次找区民政局领导沟通此事,答复均是不能享受政策补助。无奈,陈某写了多封的信访件向市民政局领导、区委书记、区长反映,得到了领导的重视,2013年2月20日区民政局作出梅民[2013]7号《关于陈某同志申请享受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不予认定的通知》,大致内容:政策规定补助对象范围:“14类”参战退役人员和原XX23部队(含代管单位)退役人员。中央军委对“14类”作战名称及时间都作了明确限定,还向省下达了保密材料,明确了“14类”参战部队的番号。您服役时所在部队为28军X师(代号XX36)XX团(代号XX75),不属于“炮击金门战役”的参战部队范围。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参战退役人员”,不能享受参战人员生活补助待遇。
陈某拿到该通知后,百思不得其解,因为据其了解,其原先所在同一部队的战友黄某、林某、胡某、彭某、蔡某、曾某、赖某、肖某等人均已享受政策规定的优抚补助金,为何他就不能享受呢?因此,陈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3年6月7日法院判决驳回。
陈某经人介绍到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陈某孤身一人居住在三明,每月250元的低保收入,体弱多病,生活极其困难,符合援助条件。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援助,并指派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此案。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接受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确定陈建华律师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为陈某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不予认定通知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承办过程】
陈建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办理了相关手续,通过与陈某本人交谈,一审法院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对本案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及时为陈某撰写上诉状并提交一审法院,启动二审程序。陈律师认为:陈某是否属于“炮击金门战役”的参战人员是本案的关键,作为原告陈某应当负举证责任,这是直接影响本案胜诉与否的关键。陈某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退伍军人证、光荣证、慰问手册、奖状、通讯录,都只能证明其是28军X师(代号XX36)XX团(代号XX75)的退伍军人,无法直接证明其是“炮击金门战役”的参战人员。因此,陈律师想方设法调取陈某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原始档案,并到区档案馆、原工作单位查询,可是不知为何,均查无陈某档案。
陈律师无奈,只能多次与二审承办法官沟通,陈某确实是退伍军人,也参加过“炮击金门战役”,现在是低保户,一个人生活非常困难,且是老上访户,只是由于档案的丢失而无法获得生活补助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最终争取到了二审法院的重视和支持。二审承办法官多次到各个可能存有陈某档案的部门查询,结果均不如人意,失望而归。陈律师又想:是否有3个以上同团一同参战的战友能够证明陈某有参加“炮击金门战役”?可是由于时隔55年,当年的年轻战友,现在已是头发斑白的老人,大部分随着工作的升迁变动无法联系,有的已不在人世,且陈某自己也74岁高龄,记忆模糊,能记清的同团战友不多。尽管如此,二审承办法官还是依据陈某提供的为数不多的战友名单,尽力去一一查实,仍然未能获得对陈某有利的证据。陈律师请求二审法院做调解工作,二审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庭长及承办法官多次到区民政局协调,并邀约陈某和陈律师参加。
【承办结果】
经过二审法院及律师20余次的调解,陈某与被上诉人终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区民政局因陈某经济困难,以补偿的形式,将陈某前期生活补助款近2万元补发给陈某。该笔款项陈某已经领取,并向二审法院提出撤诉得到批准,本案圆满结束,陈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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