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倒受伤致一级伤残,法律援助为其讨赔偿
来源: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 时间:2015-12-15 15:19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将乐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 张乐平

【撰写人】将乐县法律援助中心 丁晓英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31日晚,陈某与朋友到王某经营的将乐县某音乐会所包间消费,22时左右准备离开时,陈某与赖某在包间门口过道内交谈,离开时赖某在转身过程中不慎牵绊了陈某,致使靠在过道墙边的陈某被带着往后退,右脚踢到过道墙边的垃圾桶,碰开虚掩的包间门往后倒地,造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陈某受伤后被送到将乐县医院住院治疗,因伤情严重转院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继续治疗,2012年11月12日,经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陈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完全劳动能力丧失。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陈某妻子肖某尤如晴天霹雳,上有老下有小,这个家庭如何负担,陈某的医疗费已花去近20万元,还有将来的终身护理,而致陈某受伤的当事人却未支付分文,作为陈某的监护人必须要维护其合法权益,2012年12月,肖某到将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申请人陈某为残疾人,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指派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张乐平律师承办此案,后该案因需补充收集证据等原因于2013年10月11日撤回起诉,2014年1月当事人再次向将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鉴于前期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介入此案,对案件情况较了解,中心同样指派福建三华律师事务所张乐平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开展维权工作。为明确责任,承办律师积极收集证据,并进行了初步调查,首先应确定由谁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主体:其一,将乐县某音乐会所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王某,陈某受到的损害是在王某经营的将乐县某音乐会所的消费过程中发生的,应将王某列为本案的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二,陈某受伤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赖某牵绊导致陈某倒地受伤,赖某也应作为本案的民事责任主体,列为本案的被告。在承办律师通过分析确定了该案的民事责任主体后接下来即是赔偿数额的确定,陈某系城镇居民,为金融业职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办律师很快计算出陈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陈某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2.19万元。确定了赔偿义务人、赔偿数额,并通过证据的收集,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即着手申请法院立案。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称陈某的摔伤主要是被赖某拉扯及自身酒醉才导致的损害结果,而其经营的音乐会所在陈某消费期间,提供了规范的服务,各项安全、娱乐设施均符合标准,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其经营的场所并没有危害陈某生命、健康的情形,不应对陈某承担赔偿责任。承办律师认为,王某经营的音乐会所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未履行作为娱乐场所从业者的通常注意义务, “小心地滑”等警示标志也为事发后设置的,且陈某受到的损害是在该场所消费过程中发生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承担责任。而后,王某又提出其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其经营的将乐某音乐会所已于2014年1月经注册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将乐某音乐会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王某作为该音乐会所的法定代表人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承办律师向法庭阐明将乐某音乐会所是在陈某摔伤后注册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陈某系在该音乐会所个体工商户性质存续期间摔伤,其民事赔偿主体应为该音乐会所的经营者王某,虽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其并没有承继王某个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揽的义务,因此王某应作为本案的民事责任主体。而对于赖某,其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应诉。承办律师提供了当日事发的监控录像光盘,证明了陈某与赖某交谈后摔伤的全过程,陈某受伤主要原因为被赖某牵绊而倒地受伤,赖某应当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办律师还向法官阐明陈某在事故中受伤致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需要1人全天护理,护理期限需终身护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完全能力丧失,对于从前正常生活的人现在却受伤如此严重,他的家庭是倍受打击的,其亲人无论是身体和精神上也均受到伤害,且公民的身体健康依法受法律保护,陈某在消费过程中被他人牵绊受伤,其损失应得到合理赔偿,应认定赖某与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诉讼中,因福建省统计局发布了最新统计数据,为了更好的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要求按照新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也得到了法庭的支持,通过承办律师的据理力争,情理与法理相结合,最终陈某大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承办结果】

    2014年10月8日,经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决赖某承担60%责任,赔偿陈某各项费用106.26万元。王某承担20%责任,赔偿陈某各项费用26.57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王某作为音乐会所的经营者,虽已基本履行作为娱乐场所从业者的通常注意义务,但陈某受到的损害是在消费过程中发生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法院判定其承担20%责任,至于其在陈某受伤后将音乐会所注册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想以音乐会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点是行不通的,因陈某系在该音乐会所个体工商户性质存续期间摔伤,其民事赔偿主体应为经营者来承担,其的注册变更并没有影响王某对外承担责任。而本案赖某是致陈某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其承担责任无可厚非,关键是承担多大比例的问题,这亦要考虑陈某自身过错责任大小,最终法院判定了陈某承担20%责任,赖某承担60%责任,纵观整个案件情况,法院对该案责任的分担还是较合理的。本案陈某本是开开心心的去放松、娱乐,却不曾想会遭遇这突如其来的变故,给这个家庭无疑是沉重的打击,本起事件的发生有他人的因素也有自身的因素,如果没有赖某的不慎牵绊,如果陈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如果……,人生不能倒带,再多的如果也挽回不了一切。而法律只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事件的发生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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