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板坍塌致工人受伤 房东雇主工头孰之过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6-01-12 16:26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6日,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琼头村一座在建房屋,十多名工人在二楼楼板进行浇筑水泥,快完成时,突然一声巨响,二楼楼板大面积坍塌,多名工人随着楼板一起塌下,共有五名工人不同程度受伤。事件发生后,相关政府部门、琼头边防派出所等单位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指导事故处理,五名工人被及时救出并送到翔安区同民医院住院治疗。所幸,事故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经调查,新建房屋所有人为林某清,浇筑水泥施工工具提供人为陈某,模板承揽人为吴某。经调查,该新建房屋系违章建筑,二楼楼板坍塌系由支撑木断裂而引起。第二天,厦门晚报等媒体对该事故进行了报道。

【承办过程和结果】:

2013年6月份,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陈鸿图律师在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接待了林某贤等五名在该事故中受伤的工人,了解相关情况遂引导他们申请法律援助。后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陈鸿图律师办理该援助案件。接受指派后,陈鸿图律师约见了林某贤等五名受伤工人,进一步了解案情,指导他们尽力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林某贤等五名工人所能提供的材料,只有医院的病历材料、及一张报警回执。承办人也进一步了解到,事发后,林某贤等五个人的住院医疗费已由林某清全部支付清。事故发生后,虽然相关政府部门及时介入,但最终并没有正式的调查报告。之后,承办人多次到马巷镇政府、琼头边防派出所、马巷司法所、内厝司法所调查取证,最终收集到琼头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未加盖公章的关于事故的说明、以及陈某及五名伤者在内厝司法所制作的笔录。因在内厝司法所主持调解的过程中,陈某拒绝承担责任,故未果。

陈鸿图律师认真研究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整理相关诉讼材料后,于2013年6月21日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五个受伤人员中,林某贤的伤情最轻,故未提出伤残鉴定申请,而另外四个受伤人员起诉的同时一并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所以,翔安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先行安排林某贤的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争议的焦点是林某贤与陈某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陈鸿图律师提出林某贤系受雇于陈某的主张:1、从工程承接、价格谈判、结算等来看,都是陈某完成的。2、从施工工具的提供来看,也是陈某提供的。3、从整个工程款的分配来看,陈某也是先扣除包括利润在内的费用,25%-30%之间,两年承接的工程款已经远远超过成本,因此,提成不只包括机械损耗费。4、从证人证言和司法所笔录看,林某贤是受陈某雇佣进行水泥浇筑的工作,其他人也有权利承接工程,可以有提成,这与公司管理一样,员工也可以拉业务。因此,是雇佣关系而非合伙关系,若是合伙关系,应由口头或书面的协议,从本案调查情况看,并没有对此约定。而陈某的代理人则认为陈某与林某贤等人之间系合伙关系,主要理由是工程款中扣除25%的费用是机械的损耗费,而非利润,且人员并不固定。双方均申请了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经过三次庭审,后翔安区人民法院对林某贤的案件于2013年9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虽然判决书并没有明确陈某与林某贤之间的法律关系,但从判决结果(林某贤、林某清、陈某、吴某四方对事故各承担25%的责任)看,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某与林某贤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判决后,林某贤不服,要求上诉。陈鸿图律师引导其申请二审法律援助,并准备上诉材料依法提起上诉,并参加二审的庭审活动。

2013年11月2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该案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2014年1月8日,翔安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经过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进行评议,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某清将订模板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吴某承揽施工,并在没有对模板验收的情况下,将浇筑水泥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陈某承揽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对于林某贤的损失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陈某与林某贤之间系雇佣合同关系,陈某对林某贤在从事雇佣合同中发生事故受伤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林某贤在水泥浇筑过程中因支撑木断、模板倒塌受伤,吴某作为涉案房屋模板施工的承揽人,没有模板施工的相应资质,对讼争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以认定为本案的共同侵权责任人,但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陈某承担35%赔偿责任,吴某承担35%赔偿责任。林某贤无需承担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的农村自建房,在我国广大农村大量存在。相关施工人员基本都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特别是进行水泥浇筑的施工,雇主一般在经济上出于比较强势的地位,而工人经常流动,故而出现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模糊。雇主采取比较隐蔽的方式赚取利润,而一旦发生事故便会以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的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工人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发生事故后维权的过程比较艰难。本案涉及的其他四名受伤人员的案件也以该案中的责任比例进行判决。针对该类型案件,相关部门对农村自建房应进一步加以监督、引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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