耄耋老人无所依 法律援助唤真情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6-02-16 16:30

【案情简介】:

家住翔安区内厝镇某村的孙某,与丈夫陈某育有四子二女。1985年,按照村里的习俗,陈家的四个兄弟分了家。1991年,陈某去世后,孙某开始与老四陈某一家生活至今,期间,孙某所有的赡养费用都由老四陈某承担。2012年8月,孙某被诊察出脑梗死、3级高血压(高危)高血压心脏病心功能Ⅱ级及双侧输尿管结石并肾积水等多项疾病,全身瘫痪,无法动弹。孙某瘫痪后,每个月单请护工的费用就有3000元,加上个人用品、营养品等开支,赡养孙某的固定支出就达5000元/月。高额的赡养费用对于经济水平一般的四儿子陈某一家来说,成了重大的负担。于是孙某和老四陈某商量,叫其他三个儿子来共同分担赡养费用。但是其他三个儿子听说要出钱养老,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再三推托。孙某和老四陈某请求所在村居、妇联和内厝司法所帮忙协调,均未果。无奈之下,孙某委托四儿媳陈某华到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将三个拒不赡养老人的儿子诉诸法律。

【承办过程和结果】:

2013年2月1日,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王玉梅、洪顺添律师接受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孙某诉陈某乞、陈某进、陈某城赡养纠纷一案。因受援人全身瘫痪无法行动,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内厝镇孙某家里了解情况并听取老人的意见,孙某表示,自己年老以来,从未向其他三个儿子索要过赡养费用,如今老四一家负担太重,实在没办法,只能通过起诉来解决了。

考虑到“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以及孙某母子之间的感情,承办律师决定先行调解,能调则调。承办律师随即联系内厝镇司法所了解前期调解的情况,并联系组织第一次调解。经初步沟通,陈某乞等三人均表示不愿意调解,不会出面参加调解。考虑到孙某年老病重的迫切情况,承办律师考虑以控告的方式由公安出面进行调解。承办律师代孙某拟写了《控告书》,于2013年3月1日到内厝派出所报案,控告陈某乞、陈某进、陈某城三人不赡养年老病重的母亲,涉嫌遗弃罪。内厝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13年4月9日召集内厝镇妇联、司法所、某村村委和援助律师在某村部调解。调解中,孙某的儿子老四陈某提出:孙某全身瘫痪后已经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赡养费用应四兄弟平摊,今后的赡养费用也应四兄弟平摊;陈某乞三兄弟则提出:母亲与老四一起生活了二十几年,为老四家庭做了贡献,应与老四之前的赡养相抵,不同意分摊已经花费的赡养费,同意老母亲今后由四人共同赡养。但是因双方对之前的赡养费承担以及今后的赡养方式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承办律师多次与陈某家庭沟通,均未果。

2013年9月3日,承办律师代理孙某将陈某乞、陈某进、陈某城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人与老四陈某平均承担孙某瘫痪后至起诉前期间的赡养费65868.17元,并按5000元/月的标准按月分摊支付孙某今后的赡养费。翔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三被告与第三人老四陈某各自坚持之前的意见,最终未能达成调解。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某乞、陈某进、陈某城三被告各支付孙某2013年9月3日前的赡养费13115.71元,自2013年9月4日起每月各支付孙某赡养费1250元。判决作出后,三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承办律师为孙某代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四兄弟因为执行到的费用再次发生冲突,最终,在法院执行局和内厝司法所的调解下,四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费纠纷案件,案件从法律角度讲,法律关系较为简单,起诉后一般均能胜诉。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处在于既要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老人家庭的和谐美满。否则就会出现本案执行阶段的问题:钱拿到了,纠纷积怨却更深了,子女三不五时到老人面前吵闹,对老人来说,伤身更伤心。因此,承办律师在诉前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尝试从调解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化解纠纷,以期达到让老人真正老有所依、老有所靠。

本案也给我们一个警示:子女成家立业后,老人为子女带孩子并非其义务,更不能成为子女逃避赡养老人的借口,只要父母对自己的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子女就应该赡养、孝敬老人,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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