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6-03-12 15:39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 何惠东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人黄某系2007年12月生。2014年10月21日,陈某林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实载3820千克)的大中型拖拉机,沿漳浦县大南坂新民村村内道路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及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交会方向行驶的由黄某驾驶的自行车时,大中型拖拉机与自行车发生刮擦并碾压黄某的左脚掌,造成黄某受伤,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定陈某林驾驶拖拉机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行驶至没有中心隔离设施和中心线的事故路段,遇交会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发生本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陈某林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黄某家属多次找陈某林要求垫付医疗费,陈某林置之不理。
经调查,肇事大中型拖拉机只投保强制险,无投保商业险。黄某因伤医治花去医疗费十多万元,保险公司只在强制性范围内垫付一万元。

【承办过程】
    陈某林不服该交通事故认定,向市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认为:1、黄某未满12周岁,依法不得骑自行车,黄某骑自行车自己倒地左脚掌置于拖拉机左后轮处,导致受伤,并非拖拉机刮擦并碾压;2、事故路段宽3米,没有划设标志标线,申请人居中行驶并无不当,且超载与本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3、本事故发生在村道,不属于交通事故,原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市交警支队对本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黄某申请后,指派律师参与复核程序,代理律师提出的原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划分恰当的代理意见得到市交通管理部门采纳,市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015年4月5日,黄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黄某残疾等级和残疾辅助器具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残疾等级为九级附加一个九级,残疾辅助器具费折算为105160元,鉴定结果出来后,法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赔偿事宜,陈某林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他负全部责任不公平,监护人让儿童骑车上路也应负上部分责任,陈某还以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机构无司法鉴定资质为由拒绝赔偿并申请重新鉴定(当时漳州地区没有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残疾辅助器具费均参照残疾器具配置公司出具的价格作参考),并扬言法院判下来他也不赔偿,案件一时陷入困境。正当山穷水尽疑无路时,律师通过详细研究卷宗材料,发现了案件的突破点,即被告陈某林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这一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五)严重超载驾驶的。陈某林驾驶的车辆核定载货质量1000千克,实载3820千克,属严重超载,且黄某伤情可能为重伤,案发时,公安机关没有对陈某林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承办律师建议黄某向公安机关以陈某林涉嫌交通肇事罪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后,办案单位委托公安机关法医室作出鉴定,黄某伤情为重伤,鉴定结果出来后,陈某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陈某林被刑事拘留的当天,其家属找到法律援助中心,要求与受援人和解,经双方协商,除交强险12万元外,陈某林一次性赔偿黄某152800元,款当场付清,赔偿数额比法院调解基数多出二万元。领到赔偿款后,黄某一家如释重负,重新过上平静的生活,他们对法律援助律师千恩万谢,感谢法律援助律师无私奉献。
【承办结果】
    调解结案。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某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陈某林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原告黄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2800元,款当场付清;三、原告黄某放弃对被告陈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续治疗费损失待实际发生后向被告陈某另行主张。
【案件点评】
    本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伤残鉴定,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等,承办律师必须有很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果承办律师机械地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此类案件,往往会使案件久拖不决。即使按法律判决,因对方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鉴定结果有异议,对抗情绪大,日后自动履行的可能性小,受援人的损失可能无法得到及时救济。法律援助律师始终将受援人的利益摆在首位,凭借积极的办案态度,娴熟的法律知识,将民事赔偿纠纷转化到刑事责任,运用法律的威慑力,最终使案件得以圆满的解决,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坚持不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精神,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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