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6-04-14 15:43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漳州市华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福建九龙律师事务所 李友仁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2日10时50分左右,在省道西港线174KM+540M处,由叶某友驾驶的闽C63969号中型箱式货车与由林某辉驾驶的闽E8L320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乘员:受援人林某某,未成年人)发生碰撞,造成林某辉和林某某受伤及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17日华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叶某友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2、林某辉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林某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因双方在赔偿事宜上达不成一致意见,2015年3月9日林某某来到华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华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详细听完申请人的介绍后,决定林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福建派九龙律师事务所承办该起案件。
【承办过程】
    福建九龙律师事务所在接到华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委托李友仁律师承办本起案件。李友仁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及时与受援人的法定代理人林某辉会见,认真阅读林某辉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逐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交警部门,李友仁律师查明肇事车辆闽C63969号中型箱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苏某,闽C63969号中型箱式货车的强制险和商业险投保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闽E8L320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投保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公司。此外,李友仁律师还了解到受援人林某某因受伤送华安县医院急救后转送漳州175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四万多元;福建省寻真司法鉴定书出具司法鉴定书意认定受援人林某某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附加一处十级伤残;受援人林某某为华安县华丰中学在校学生。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林某某的合法权益,在书写民事上诉状时,李友仁律师建议受援人的法定代理人林某辉将肇事车辆闽C63969号中型箱式货车驾驶员叶某友,肇事车辆闽C63969号中型箱式货车车主苏某,肇事车辆闽C63969号中型箱式货车的强制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公司平安保险晋江支公司和闽E8L320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的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公司一并作为被告并要求:一、四被告赔偿原告林某某:1、医疗费40001.3元,2、护理费1419.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4、营养费4000元,5、交通费160元,6、后续治疗费12000元,7、残疾赔偿金67796.08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人民币133696.5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3月19日,李友仁律师代受援人林某某向华安县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并立案。因肇事车辆闽C63969号中型箱式货车驾驶员叶某友,肇事车辆闽C63969号中型箱式货车车主苏某,闽E8L320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的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公司愿意调解,经原告林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林某辉同意,李友仁律师于2015年6月10日向华安县法院提出撤诉。
【承办结果】
    案件经华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1、被告平安保险晋江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林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林某某人民币67796.08元,护理费人民币14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8000元,计人民币77215.28元;3、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17788.15元;合计人民币105003.43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1200元。被告平安保险晋江支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被告平安保险晋江支公司撤诉,二审法院裁定撤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被告平安保险晋江支公司故意不履行其应承担的赔偿义务,受援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造成本人终身残疾及家庭困难。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伤残赔偿标准以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区分;精神损害抚慰金额度之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十八条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承办律师有理有据向审理法院陈述,法院采信承办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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