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
【案件来源】直接申请
【案由】赖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承办机构】福建兴和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曾茂通律师
【承办单位】平和县法律援助中心
一、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6日22时许,黄江兴醉酒驾驶闽C92695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平和县小溪镇正兴大道往平和县文峰镇方向行驶,行经正兴大道山格镇新陂村长虹国际城路段,与赖建城夫妇的儿子赖宏睿(年仅13岁)驾驶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赖宏睿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平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江兴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赖宏睿不负本事故责任。
二、援助过程
面对突发的交通事故,失去年幼的儿子,赖建城与赖清华夫妇悲痛欲绝、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终日以泪洗面。一个多月以后,赖清华决定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委托律师代理,于是来到平和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平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材料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2015年8月20日指派曾茂通律师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为赖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曾茂通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对赖建城与赖清华夫妇的咨询一一给予耐心解答。黄江兴虽然醉酒驾驶,属于强制险和商业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但是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保险公司再向侵权人黄江兴追偿;赖宏睿在平和县育英小学连续读书六年,事故发生时才刚刚毕业,有学校的毕业证明的话,可以提出按城镇居民标准确定赔偿金。通过曾茂通律师的解答,赖建城与赖清华夫妇得到了一定的安慰。
经调查取证,黄江兴驾驶的闽C92659号小型越野客车登记在李志程名下,此后,闽C92659号小型越野客车经多次转让,2014年12月,庄长文于二手市场上购买到该车,2015年6月14日庄长文又将该车卖给黄江兴。闽C92659号小型越野客车的多次转让都没有办理车辆所有人变更登记手续。庄长文以其为被保险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在保险期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在曾茂通律师的建议下,赖建城与赖清华夫妇将上述公司和个人一并起诉至平和县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5日,赖建城、赖清华起诉被告黄江兴、李志程、庄长文以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平和县法院交通庭如期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黄江兴辩称: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辩称:一、黄江兴醉酒驾驶,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二、黄江兴已经构成犯罪,应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行处理;三、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依据不足。
曾茂通律师面对被告方的各种推辞据理力争,尽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辩论意见:一、受害人赖宏睿2008年9月到2015年6月在平和县育英小学读书,平和县育英小学属于城镇学校,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刚小学毕业,应认定为在校生,因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于法有据;二、虽然醉酒驾驶属于强制险和商业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但是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黄江兴对本案肇事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本案不需要以刑事判决结果为依据,不需要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处理。
在激烈的辩论后,最终曾茂通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庭依法采纳。
三、援助结果
2015年11月2日平和县人民法院以(2015)平民初字第1423号判决书对该案作出判决。曾茂通律师为受援人争取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8448元,其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受援人人民币110000元,被告黄江兴赔偿受援人人民币538448元。
四、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并且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受援人人民币110000元。通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受援人避免了因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而导致死亡赔偿金较低的不利后果,为受援人多争取到361448元赔偿款。这一案件办理结果彰显援助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值得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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