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6-07-16 15:48

案例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建瓯市148法律服务所 马世保
案情简介:
    本案主人公:谢某,女,2011年6月11日出生。
    2011年6月份12日上午8时许,李某陪妻子王某到建瓯市妇幼保健院等待分娩,8时30分许,王某经妇科产前检查无异常后,被安排到35066号床位住院待产。下午4时许,王某下腹疼痛出现羊水等危急情况,大叫之下只来了护士查看,见王某出现脐带脱垂等症状急忙去找医生,过了10分钟才将王某送入手术室,可是这时主治医生不在岗,约过20分钟后,主治医生才匆匆忙忙的赶到手术室,对王某进行剖腹产手术。手术从下午4时45分开始,4时50分时,谢某就从其母亲的腹中出生来到这个世界。
    然而由于医院未及时对王某进行剖腹产手术,导致谢某在其母腹中因“宫内窘迫”时间过长, 刚出生就出现“重度窒息”, 马上又被转入新生儿科抢救治疗,随后谢某被诊断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新生儿重度窒息;胎粪吸入症。”2013年底已二岁半的谢某仍不会讲话,只会发单音,不会走路,只会爬行,异于常人,其父母焦急万分,于2013年12月8日带谢某到福建省立医院进行检查,12日谢某被检查出系“脑瘫” ,这意味着谢某将终身与残疾为伴。谢某的父母悲痛万分,愤怒不已,认为这完全是因为分娩时主治医生不在岗,没有及时对出现严重危急情况的孕妇及时进行剖腹手术,以致谢某在其母腹中“宫内窘迫”时间过长所致。于是李某夫妇找建瓯市妇幼保健院交涉,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坚持其在对王某的分娩过程中,没有任何的过错行为,拒不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李某一气之下抱了两个油桶到妇幼保健院,扬言要烧了整个医院,幸好“110”出勤民警及时赶到现场,才没有发生难以挽回的后果。在民警的劝说下,李某夫妇找建瓯市卫生局讨说法,建瓯市卫生局明确表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已超过了鉴定的时效,现已不能进行鉴定。李某夫妇又到建瓯市医患调解中心求救,建瓯市医患调解中心表示,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他们也无能为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去找司法鉴定,然后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为给谢某进行司法鉴定,李某夫妇跑了三、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就是没有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肯为谢某进行司法鉴定,理由很简单,就是医患纠纷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必须有人民法院的委托,公民个人的委托鉴定,不予受理。怎么办?为了谢某,李某夫妇一路碰壁,真的是到了山穷水尽疑无路的地步。兜兜转转,终于有人建议李某夫妇向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办理过程:
    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王坚主任,听完李某、王某的陈述后,十分理解和同情谢某当前的处境,认为应当给予其在法律和精神上的支持与援助。经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研究决定,指派建瓯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马世保承办此案件,并嘱咐一定要尽全力把案件办好。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也感到这个案件要办好的难度很大,经过仔细分析,经过充足的准备,在征得李某夫妇及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同意后,承办人以谢某在出生后,被诊断为“重度窒息”并致脑瘫,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存在过错为由,向建瓯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向谢某赔偿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同时在起诉状中申请由建瓯市人民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谢某进行司法鉴定的理由和事实。可在立案时,建瓯市人民法院立案经办人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建瓯市妇幼保健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予立案。承办人员只好多方向立案庭陈述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受害人只是一个不满3周岁的幼儿,自一出生就被诊断为“重度窒息”,现已形成“脑瘫”,这到底是谁的过错,无法确定,唯一的途径只能是通过司法鉴定,但申请司法鉴定的前提必须由人民法院委托。从保护未成年的合法利益及弄清谢某从一出生就发生“重度窒息”,现已形成“脑瘫”,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在王某待产分娩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着医疗过错,只有立案后,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才能确定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对于谢某的“重度窒息”造成的脑瘫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程度的证据,这对谢某和建瓯市妇幼保健院来说都是公正的,而且司法鉴定也是解决这起医患纠纷取得相关证据的唯一的途径,盼请人民法院给予支持。最终经过法律援助中心与法院立案庭的多方协调,立案庭决定予以立案受理,由少年庭具体承办。立案后,承办人立即向建瓯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二份“关于重度窒息形成了“脑瘫”与建瓯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多少”,“谢某的“脑瘫”是否构成了伤残,伤残等级为几级”的申请委托鉴定报告书。2014年7月20日,建瓯市人民法院经过征求双方的意见,选择了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2014年9月12日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以(2014)临鉴字第1547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谢某作出了“谢某脐带脱垂、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重度窒息致脑瘫达三级伤残;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在王某入院待产期间延误了胎儿宫内窘迫的诊断,是谢某脑瘫的主要原因,其参与度约为85%的鉴定结论”。
承办结果:
    2014年10月23日,建瓯市人民法院对谢某诉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中建瓯市妇幼保健院无理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并对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作出鉴定结论提出了质疑,而准备充分的承办人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对建瓯市妇幼保健院提出的答辩意见进行了有力的驳斥,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谢某一方的诉请。建瓯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判决上诉,申请重新鉴定,并认为预先支付18年的护理费不合理,南平中院否定了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关于重新鉴定的申请,支持了谢某一方,但认为18年的护理费的确不宜一次性支付,酌定先赔付5年,五年期满后可另行主张。
    2016年3月,五年的护理费赔付期已满,在这两年间又产生了新的治疗费用,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马世保为谢某提供法律帮助。2016年7月14日,建瓯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3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如下:“建瓯市妇幼保健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谢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5816.9元” ,再次为谢某保障了日后的治疗、生活。
案件点评:
    本案存在几大困难:首先是要突破在立案审查制的当下,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受理的难关,人民法院一旦不予立案受理,“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谢某进行司法鉴定”这一申请将成为泡影,谢某以后的种种问题,将无法通过诉讼程序得到解决。为了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办案人员和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多次找法院立案人员、分管领导协商,从法律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多角度阐述立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最终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其次是要有耐心看懂“天书”般的病历材料,以便搞清王某在待产分娩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为此,办案人员反复多次、一字一句地斟酌病历中的语句、词语,不懂的地方还请专业医师进行指导。再次是要约定会见王某本人,详细听取其的待产分娩过程,然后对照病历的记载,从中发现突破口。最后是要对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清单。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护理费。承办人员根据谢某的年龄、实际伤情、当地经济水平等情况主张18年,每年20092.7元/年的生活护理费,而建瓯市妇幼保健院不予认可,认为依据不足。法院判定20092.7元/年的护理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支持,虽在二审中将18年变更为先支付5年,但期满后的护理费可再另行起诉,实际上支持了谢源一方的诉请。在后续治疗中产生的新的医疗费损失,承办人员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确认6周岁以前的医疗费都可通过医保等途径予以解决,故在征得谢源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不予起诉,简化诉请。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意义和价值:一是在立案审查制未改革的大背景下,收集证据是关键,在证据不足时,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沟通作用得以凸显。现下的立案登记制是司法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也是维护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福音。二是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其权益被侵害时往往不能及时被发现,可能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以致无法维权,所以在办理案件时,一些微小的细节都可能成为官司成败的关键。三是全面分析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让每一个诉请都于法有据,不增加当事人诉讼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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