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聚众斗殴 律师倾力辩护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6-08-16 15:52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芳榕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峥与陈某炊、张某杰到武平县平川镇数字网吧找网管被告人周某甲借宿,三人到数字网吧后,被告人周某甲告诉陈某炊有个正在上网的人想打陈某炊,并带被告人刘某峥等三人找到正在上网的周某乙,后陈某炊打了周某乙一巴掌,当日中午,被告人周某甲因周某乙被打之事与周某乙、刘某贤等人发生争执,周某乙等人离开网吧时扬言让被告人周某甲在数字网吧等着要再打,后被告人周某甲叫来被告人刘某峥、陈某炊、张某杰。周某乙、刘某贤、刘永涛等三人叫来十多个人,在数字网吧门口对峙,后双方人员使用刀、棍互打,此次聚众斗殴造成陈某炊等三人轻伤二级,周某甲等四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案件承办过程】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未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刘某峥、兰建朝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9月30日,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后,当即指派福建省义恒律师事务所的钟芳榕律师作为被告人刘某峥的辩护人,前往龙岩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刘某峥,向其了解有关案情,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告知因其为未成年人犯罪,受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其聚众斗殴一案的辩护人。武平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钟律师在认真总结案情和有关证据后,认为本案的焦点集中在:一是被告人刘某峥是初犯、偶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刘某峥从未有过犯罪记录,尚属初犯,属于完全可以转化和教育好的对象。二是被告人刘某峥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过程中,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有很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被告人刘某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当庭认罪态度又好,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现在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希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判处缓刑更有利于其改造。能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承办结果】
    武平县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大部分采纳了被告代理人钟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该聚众斗殴案判决:被告人刘某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律师感言】
    通过此案辩护,钟律师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多做思想政治工作,促其深刻了解,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必将使自己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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