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赔偿引纠纷 法律援助化矛盾
来源:马尾区司法局 时间:2016-10-17 14:35

【案    由】工伤死亡赔偿案件

【指派单位】福州市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柯思漪 马尾司法所法律援助站志愿者

【案情简介】

    曹某是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建筑工人。2016年8月28日凌晨3点左右,曹某在建筑工地9#楼灌注十三层楼板水泥的施工过程中,被水泥车的灌注斗砸中,施工方当场拨打了120电话,也同时通知了曹某的家属,曹某当即被送往福州市第二医院,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被告知必须转院进行继续抢救,而后就被转院到福建省立医院,在8月28日早六点左右在福建省立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与公司因曹某工伤死亡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曹某尸身仍放置在省立医院太平间内。

【承办过程】

    2016年8月29日,在快安派出所民警陈某的带领下,受害者家属和公司方代表均来到马尾司法所进行调解。所长对该案高度重视,提醒工作人员应从细节入手,营造一个和谐的调解氛围。死者家属也向我所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志愿者柯思漪作为死者家属的代理人进行此次调解。调解员迅速向段警了解了案件的情况,详细记录双方当事人的疑问和要求,并细致地询问死者家庭情况。承办人在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将2016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告诉了死者家属。我们要求死者家属提供户口本时,发现户口本的户主是死者的父亲,死者的女儿与户主的关系本来应该是长孙女,结果户口本显示的是长女,承办人告诉死者家属,这个错误会大大影响赔偿数额,因此他们马上提供了一张由原籍地开具的家庭成员调查表。死者家属向公司方提出一次性赔偿壹佰伍拾万元的要求,公司方表示只能赔偿壹佰万元,前期可以先垫付伍拾万元整,尾款等死者家属配合完成理赔手续和获得保险赔偿款后再支付。双方在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上无法达成一致。 

     二日后,他们再次来到马尾司法所进行调解。死者曹某的妻子蒋某表示他们的两个孩子都尚未成年,还有一老父亲已经74岁,身患多种疾病,一家人原本都仅靠曹某的收入维持生活,现在曹某的死亡给这个家庭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表示他们要求的赔偿数额不过分。但是公司方表示,他们给出的赔偿数额已经超过了2016年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他们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在处理曹某死亡事件前期支付了死者家属所有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各种费用,以及死者家属姚某、蒋某自行驾车的费用共计贰仟伍佰元,所以公司方不可能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款。如果死者家属不配合公司完成理赔,公司就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款来填补预先垫付的赔偿款。双方在各自退让十万元赔偿款的情况下,仍然无法达成一致。

    经过几日的深思熟虑,双方再次来到司法所进行调解。由于双方针对赔偿金额争执不下,双方又都不愿意再次妥协的情况下,调解员表示双方要互相理解,尽快将事情解决,死者才能早日入土为安。承办人中肯地告诉死者家属,公司方的赔偿数额确实是远远超过正常的工亡赔偿标准,因为他们对员工进行了高额的投保,如果起诉到法院,死者家属也不可能得到更高的赔偿金额。经过调解员和法律援助承办人的耐心劝说,双方也希望尽快解决此事,各自作出了退让。

【承办结果】

    在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交流想法之后,马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主持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经双方协商,公司同意先行垫付赔偿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余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待蒋某等死者家属配合办理完成各项保险理赔手续后一次性支付,余款最迟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蒋某等死者家属在取得总金额为壹佰贰拾伍万元的赔偿款后,工亡赔偿事宜了结,蒋某等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案件点评】

    在该纠纷中,涉及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受害者家属,调解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在众多法律关系中,法律援助志愿者准确抓住本案的关键,以案说法,耐心劝说死者家属及时合理调整诉求,使赔偿案件得到突破性进展,加快了事件的圆满解决。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的不合理要求,法律援助志愿者从法律的角度解析,从现实的立场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马尾司法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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