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溺亡谁之过,家属状告十八被告
来源: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时间:2016-12-30 16:49

2016年春节前夕,福清某公司已经放假,但在该公司上班的四川籍员工胡某并未返回老家过年。2016年2月5日下午16时许,胡某约工友一起到公司厂房食堂聚餐,餐后胡某等人乘坐公司的接送班车回住处。然而,快到凌晨了,胡某的妻子发现自己的丈夫还未回来,便电话联系某工友一起出门寻找。直到次日早上8点,胡某的亲属才在某公路交叉路口旁的一个约30厘米宽的水泥板缝隙内找到胡某,但此时胡某已没有生命迹象。经公安机关调查,胡某系在返回住处途中不慎掉入开放式排洪沟中溺亡。

本该欢欢喜喜过大年,却不幸遭此横祸,胡某的亲属痛不欲生。胡某不幸死亡后,经过当地司法所多次调解,工厂及部分工友仅给予胡某亲属一点点人道主义补助。沉浸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的胡某亲属也同时陷入了迷茫,胡某的死亡到底是谁的过错造成的?应该向谁主张赔偿?主张赔偿多少?无助之下,胡某亲属到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案情后,决定为胡某亲属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薛平妹、陈纪豹两位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胡某亲属联系办理委托手续,并详细了解了胡某生前的经历以及死后的调查、调解经过,发现胡某亲属对胡某死亡的经过并不了解,只知道胡某跟家人说去工厂喝酒,直到第二天都没有回家,随后被发现死在路边的水沟里。胡某生前到底跟谁一起喝酒?是否喝醉?喝完酒之后做了什么?为何会掉进水沟里?这些情况作为委托人的胡某亲属也不知情。

为了更准确地了解案情,律师多次到案发现场测量、拍照,观察案发现场附近的工厂及设施状况,到胡某生前就职的工厂了解情况,到派出所调取案发后的调查笔录,到司法所了解案发后的调解情况。恰好该司法所与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是结对子单位,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为律师提供了很多调查协助。承办律师在做了大量的前期调查工作后,才理清了胡某死前的整个经历过程:2016年2月5日下午16时许,胡某自带了两瓶酒约工友一起到公司厂房食堂聚餐,席间几名工友与胡某一起饮酒,但没有恶意劝酒行为。饭后约19时,胡某等人乘坐公司的接送班车回住处。当车辆行驶至某公路交叉路口时,胡某下车独自步行回某村住处,不慎掉入水沟死亡。

那么,这起事故该由谁来担责呢?承办律师把接下来的工作重点移到调查责任主体上。承办律师通过走访胡某死亡现场路段并查找该路段的招投标信息资料,确定了该路段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养护单位。同时又通过向当地人了解到导致胡某死亡的水沟系附近两个公司为方便出行在排洪沟上铺水泥板并留下缝隙,找到了水沟的形成来源。经过连日来的走访调查,承办律师最终找到了十八个有可能要为胡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的个人和单位,其中包括胡某生前一起喝酒的工友、胡某生前为其提供聚餐并为其提供班车的工厂、胡某死亡现场路段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单位、铺设水泥路形成水沟的两家公司。

一纸诉状将十八个被告告上法院。2016年9月8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通过十八个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胡某死亡之前喝酒及回家的路线、现场路段建设情况及水沟的形成原因等客观真相都一一被还原出来。

2016年11月25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在排洪沟上铺设水泥板留下30厘米空隙的两家公司负有安全防范义务,以防止行人在通过时不至于掉落。但二公司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致使胡某通行该处时不小心从缝隙掉入排洪沟溺亡,二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胡某的死亡承担75%的赔偿责任,即二公司应向胡某的亲属赔偿共计6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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