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野猪伤人,责任承担到底是谁?
来源:南靖县法律援助中心 时间:2017-03-03 12:45

一、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1日中午,南靖县山城镇象溪村村民沈玉割(女,1951年3月31人出生)如同往日行走在其出行必经的道路上(系福建虎伯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突遇野猪袭击,造成其左手环指近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环指缺失)损伤。沈玉割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75医院住院治疗17天,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统筹支付部分,仍花去家中积蓄17313.16元。案发后,沈玉割的家属找到政府反映情况并到南靖县信访局上访,要求解决相关赔偿问题。2016年5月3日,沈玉割在其儿子的陪同下,到南靖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县中心当天便受理该案,并指派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王振华律师为其提供一审民代法律援助。

二、办案经过

王振华律师于2016年5月9日到南靖县人民法院立案,被告为福建虎伯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诉求为被告赔偿原告沈玉割因遭其管辖区内的野猪袭击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213.98元。

2016年6月28日法院开庭,庭上王律师辩论点为:一是沈玉割系虎伯寮自然保护区内村民,在保护区内生活起居,所通行的道路是其出行的必经之路,其没有过错;二是野猪出没在保护区内,村民不能随意捕杀,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不但对保护区的一草一木负有管理责任,同样对保护区内出没的野生动物负有管理责任;三是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沈玉割家系保护区未规划之前就已定居的原始村民,划定保护区后,依法应予以搬迁,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未搬迁,其生活处在随时都有可能被包括野猪在内的野生动物惊扰的危险中,当危险出现后,管理机构于法于理应予以赔偿。被告律师辩论点为:一是本案原告所诉野猪伤人,证据不足;二是保护区野生动物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对损失的赔付应为补偿性质,补偿的主体是各级政府而不是管理机构。为了顺利让受援人获得经济赔偿,王振华律师征得原告同意后将赔偿变更为补偿,并在第二轮辩论中指出,补偿虽属各级政府的责任,但管理机构理应代表一级政府对补偿负有支付责任。

三、办案结果

开庭后,法院主审法官先后三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原告同意撤诉,被告于2017年1月24日经法院支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

四、案件点评

本案虽经调解后,原告的相应诉求得到解决,但也显露出国家对自然保护区“重保护、轻补偿”的立法原则与社会发展趋势相悖。从“野生动物保护法”到“自然保护管理条例”的各条规定中,都难以找到适用于自然人无过错遭野生动物袭击该如何赔偿或补偿的规定,这显然与越来越重视人权保护的社会发展趋势不相一致。本案法院审理过程中也陷入了无可参照案例的窘境,法官只得通过调解的方式,最终使得受援人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算是法援尽到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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