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十佳未成年人法援案—管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7-03-08 10:35

管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将乐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将乐县法律服务中心

        卢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3日,孕妇张某至将乐某医院待产,临产后产程进展顺利,但在分娩中出现胎头顺利娩出而胎肩不能自然娩出,发出肩难产,后经旋转右肩至出口骨盆斜径上后胎儿娩出,因肩难产,张某之子管某转该院儿科治疗,经儿科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给予营养心肌、鼠神经生长因子,胞二磷胆碱等促进神经恢复治疗13天后,管某左上肢肌力及肌张力仍差,左上肢不能抬起。经过三个多月后管某仍无法恢复,2012年8月21日,张某夫妇只好带管某来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继续治疗,并做了左臂丛神经修复手术,经治疗稍有好转但左上肢肌力仍差,不能上抬,不能端饭碗,不能拿重物,日常生活能力受限。张某是高龄高危产妇,夫妇二人中年得子本是不易,而怀孕本身还要比常人付出更多,终于熬过了“十月怀胎” ,本是收获幸福的时刻,却遭遇如此变故,生完孩子虚弱的身体同时遭受精神方面的重创,得子的喜悦全无,只有不尽的担心。张某一度感觉自己要崩溃,孩子的将来怎么办,本是健康儿却成了残疾儿,自己年龄也大了,上有老下有小,管某的医疗费已花去好几万元,这个家庭如何负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4年1月,管某监护人到将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申请人管某为未成年人,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指派将乐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卢健承办此案,后该案因需补充收集证据等原因于2014年12月8日撤回起诉,并于2015年2月2日再行起诉。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开展维权工作。为明确责任,承办律师积极收集证据,并查阅了大量医学上的相关知识,从《妇产科学》了解到:估计胎儿过大娩出可能困难者,应及时行剖宫产术;若经阴道分娩,主要危险是肩难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产伤问题,若处理不当,可致胎儿臂丛神经损伤,锁骨骨折甚或死亡。在其下的肩难产章节中,列举了多种正确的操作方法处理肩难产,包括屈大腿法、压前肩法、旋肩法、先牵出后臂娩出后肩法,其后第5条:“以上方法均无效时,可剪断胎儿锁骨,娩出后缝合软组织,锁骨能够愈合”,如此强烈的手法也未必伤及臂丛神经,因此如果处理得当,完全可以避免臂丛神经损伤,由此可见医院方面还是有过错行为的。承办律师经过分析、利益权衡及与家属沟通,作出对患者更为有利的诉讼策略,最终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向法院起诉。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患方主要意见为:张某分娩过程中出现肩难产,由于医院未选择适当的分娩方式及其后操作不当,造成管某臂丛神经损伤,医院有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院方主要意见为:张某分娩时发生的肩难产可能与胎儿过大有关,但产妇产前所做的影像检查资料及产检均提示产妇符合阴道分娩指征且无巨大儿的倾向,无剖宫产指征,出现肩难产难以预料及防范。出现肩难产时,医生严格按照肩难产处理流程进行规范处理,处置及时、果断,挽救了新生儿的生命,院方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论哪方的意见,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院方是否存在过错?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而不是言语的抗辩,在诉讼期间,双方均提出了司法鉴定,2015年7月30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案胎儿在生产过程中出现肩难产,医院予屈大腿、压前肩的助产法助产,在上述方法无效的情况下,医院予旋肩的助产法助产,但医院在实施上述助产法助产前未实施必要、有效的双侧会阴切开助产方法以使产道松弛并尽快娩出胎肩,医院的医疗行为不符合诊疗常规、规范,存在过错。管某出生造成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不能除外医院在接产过程中用力过大、过度牵拉等不当医疗行为所致。关于张某分娩方式的问题,管某出生时属于巨大儿,但是其体重小于4500g,且张某无糖尿病病史,故不具有行剖宫产手术指征。经鉴定,将乐县某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管某左臂丛神经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管某左上肢目前状况构成七级伤残。

【承办结果】

2015年10月12日,经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决将乐县某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管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4858.6元。

【案件点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重视和提高,诉讼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作用,正变得越来越重要。医疗赔偿诉讼纠纷有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类是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这两类无论是从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还是计算方法赔偿数额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本案中原告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因素。在医疗赔偿纠纷中,无论当事人选择何种方式维权,是在经过权衡以后,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对是否要追究医疗机构构成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权利的一种取舍,也是对经济赔偿数额的一种选择。类似于有些刑事伤害案件中,受害人构成轻伤,是主张民事赔偿,可能获得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却要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样,当事人都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方式。笔者认为,虽然在医疗纠纷中医院负举证责任,但患方也不应消极等待,发生医疗纠纷时,应第一时间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封存,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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