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交通肇事刑附民纠纷案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侦查及审查起诉两阶段、辩护
指派单位: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 郑建腾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8日,郭某,男,17岁,贵州毕节人,无证驾驶一部二轮摩托车沿厦门市翔安区舫山西路由西往东逆行碰撞从人行横道通行的曾某某、杨某。曾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杨某受轻微伤。由于控制不住车辆,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续而冲向停靠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郭某本人的轻度脑部损伤。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对事故进行了立案侦查,并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6月1日厦门市翔安区公安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郭某进行刑事拘留。因郭某系为未成年人,翔安区公安分局提请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郭某提供法律援助。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负责该案件,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制定由郑建腾律师为郭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经过】
接到指派后,承办律师向翔安区公安分局承办警官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会见了郭某,并向公安机关及郭某要到郭某的家庭联系电话,随后展开了后续的工作。
在会见中,郭某陈述因其在交通事故的发生时,脑部亦受到创伤,对事发过程中,无法完全恢复记忆。并对公安机关指控其逆向行驶存在质疑,郭某认为其行驶路段复杂,其仅行驶一小段距离的逆向路线,可否认定为逆行?针对郭某系为未成人的情况,和他逃避责任的心态,再结合公安机关所侦查的事实证据,承办律师认为公安机关认定责任正确,事实清楚。本案辩护重点在于帮助郭某实现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可能。据此,承办人帮助郭某认清事实,勇于承担责任。郭某亦积极表态愿意赔偿被害人,但基于其家庭情况,可能无法全额赔偿本案被害人。并请求承办律师联系其家人帮忙解决赔偿事宜。
随着工作的进展,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明确,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造成一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要减轻罪责,能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是必要的。而基于郭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只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郭某要赔付死亡被害人的家属不小金额的赔偿金,这对未成人的郭某及其家庭是沉重的负担,对于被害人家属未得到全部的赔款的情况下,能否取得其谅解书存在不确定因素。为了减轻郭某的罪责,争取免诉、不诉或缓刑,关键在于赔偿被害人及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书,而变成了承办人在这个阶段工作重点。而民事赔偿事宜本来主要是由郭某家人及被害人双方来协商处理的。按照指派法律援助的事项,民事赔偿事宜,不属于这次法律援助的范围,但基于郭某家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诚恳态度及被害人亦愿意授受调解的情形,为了取得双方满意的结果,承办律师同意参与双方的民事赔偿工作。
在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中,承办人了解到郭某家庭经济的基本情况,并及时把了解到的情况与被害人家人沟通。郭某家位于贵州省毕节市,毕节市属于经济不发达地区,郭某家庭经济不是很好,父母都在老家务农,郭某与姐姐在厦务工,收入不高。同时,承办人亦了解到被害人曾某家亦位于贵州省织金县,他们系同一省份的人,家庭经济情况也相近,据此,判断曾某家人对赔偿数额的要求可能不会太高。这增加了调解工作的成功的希望。据此,双方确定在交警部门进行赔偿协调工作。在协调工作正式开始前,承办人与被害人的协调人充分沟通,请求对方协调人对现实情况进行了评判,提出合理的,实际可行赔偿数额,以保证郭某家庭能够支付,曾某家人亦能得到抚慰。在经过双方的多次协调,双方终于达成了赔偿协议,郭某家将其家老屋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部拿出来并再向亲属举债支付了被害人三十多万元的赔偿款,同时,协助曾某取得交强险部分十多万元的赔偿金。郭某家人在支付完曾某家人的赔偿后,又与另一受害人杨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杨某数千元赔偿款。并取得曾家人的谅解书及杨某的谅解书。
【承办结果】
上述两家赔偿工作完成后,公安机关亦予以郭某取保侯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将郭某家庭积极筹措赔偿款赔偿被害人的情形反馈给承办检察官,并将郭某悔过书递送给检察官。检察官在会见郭某及了解郭某家人及听取被害人意见后,基于郭某系为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事实。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决定对郭某不起诉。并2015年10月22日向郭某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本案得到了圆满的结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罪案件,但肇事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死亡赔偿金高达七八十万之巨。而本案肇事者家庭经济较差,无力承担如此巨大的赔偿款。如何挽救肇事人?如何抚平被害人?如何取得实际利益的平衡?这是做调解工作调解人必需考虑的问题。这种平衡要在调解过程中,不断调整双方的目标。而做为肇事家庭,能够拿出巨额赔偿款来赔偿被害人,对于一个经济条件如此差的家庭来说却是不容易的。郭某家人为了挽救家人,不惜拿出老屋的全部拆迁补偿款,还四处举债凑足三十多万元赔偿加交强险赔偿金十一万元,赔偿被害人,这本是其基本义务,但因经济条件差,确实无力支付如此巨大的赔偿款,在此情形下,很多家庭可能放弃了。难能可贵的是郭某家人为了挽救自己亲人,不惜举债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博得了检察官的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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