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十佳未成年人法援案—孔某贩卖毒品案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7-03-08 10:43

孔某贩卖毒品案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 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

        李文彬律师、王鹏程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受援人孔某,女,1999年5月出生。2015年8月25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受援人孔会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孔某在其位于石狮市锦尚镇卫生院旁一临时搭盖房子的住处,多次帮助其母亲郭某(分案起诉)贩卖海洛因给他人,其中2014年10月或11月的一天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李某;于同年11月5日贩卖毒品给潘某,于同年11月8日贩卖毒品给尹某,于同年11月9日贩卖毒品给韦某。石狮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孔会多次伙同他人故意贩卖海洛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过程】

由于孔某为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石狮市人民法院通知,依法指派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李文彬律师、王鹏程实习律师律师为被告人孔某提供辩护。承办律师接受本案后,及时到石狮市人民法院进行阅卷并复印了相关的材料。在翻阅完相关案件材料后,经过综合分析,承办人发现存在几个疑点:一、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首先,从侦查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的工作说明书可知: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9时许,而被告人被第一次讯问的时间为该日20时6分,中间近10个小时的时间,不知道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做了此什么?二、证人尹某等人的证言不具有关联性;三、侦查机关扣押的毒品来源存疑。侦查机关提供的关于放置扣押毒品地点照片上没有被告人的指认。

2015年9月9日,承办人至石狮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孔某,向受援人阐明相关法律问题、办理相关委托手续,询问受援人案件的相关情况,就起诉书中存在的几个疑点,以及该案涉及的证据、证人证言等相关案件向受援人逐一核实。据受援人陈述其在被抓捕过程中及归案后均受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殴打,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不属实,其没有帮其母亲贩毒,亦不认识起诉书上列明的、指认其协助郭群贩卖毒品的证人李某、潘某、尹某、韦某。

2015年9月14日9时30分,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承办人作为孔某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孔某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孔某多次伙同他人故意贩卖海洛因,并向法庭提供该案的相关证据。

孔某否认其贩卖毒品,其不知道其母亲郭某是否贩卖毒品,其亦不认识证人李某、潘某、尹某、韦某。孔某还供述在归案过程中和归案后,其均受到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殴打,其供述不属实。

承办人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及案件的相关材料,发表辩护意见:(1)被告人孔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系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2)证人尹某等人的证言仅能证明被告人孔某有传递毒品的事实,而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犯罪故意,无法证明被告意识到郭群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该证言不具有关联性。(三)侦查机关提供的辨认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存疑。据被告人陈述被告被抓获时与证人尹某等人关押在同一辆车,因此,被告人辨认购毒者的笔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若法庭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了犯罪,被告具有未成年人犯罪、从犯、贩卖毒品量小情节轻微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承办结果】

经过审理,石狮市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证据的分析和事实的认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孔会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的讯问笔录及证人李某、潘某、尹某、韦某等人的证言。对于被告人孔会的供述、相关讯问笔录显示侦查人员对孔会进行讯问时,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因此,上述讯问笔录因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依法予排除。但证人李某、潘某、尹某、韦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在关于毒品来源方面有共同的指向,即均证实他们是到石狮市锦尚镇卫生院旁被告人孔某居住的临时搭盖房,向被告人孔某或其母亲郭某购买海洛因,所述购毒过程清楚,细节完整,可相互印证,且现场尿液检测报告证实各证人吸食海洛因的事实,足以认定孔某帮助其母亲向李某等人贩毒的事实。据此,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孔某多次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况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帮助其母亲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人孔某减轻处罚。最终,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人孔某系未成年人,被公诉机关指控帮助母亲贩卖毒品,而被告人拒绝认罪。在此情况下,如何为受援被告人辩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便使承办律师面临着压力和挑战。承办律师通过认真阅卷发现存疑非法证据,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情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提出有利于受援人的辩护意见。虽经法院查明并认定事实,最终作出有罪判决,而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客观上也促使法院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作出对受援被告人较为有利的判决,取得了一定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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