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十佳未成年人法援案—林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7-03-08 10:45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莆田市荔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  孙江潮律师

【案情简介】

受援人林某系未成人且有自闭症,其法定代理人(父亲)本身也是重病缠身(有尿毒症),家庭非常困难。2014年10月6日,林某因发烧、呕吐、腹痛去莆田市儿童医院就诊,然该院儿科护士却在林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不知情下推荐一名某妇幼保健院的林某主任医师就诊。后林主任诊断为呼吸道感染,连续三日以此定药配方。至10月9日,原告林某未见好转,其法定代理人对之异议,然林主任以炎症厉害推诿,此时一护士带进另一儿童,言其腹痛,让林主任查一下有无阑尾炎,此时林医师才说亦让原告林某做个B超,但结果B超显示阑尾已经冲孔,且盆腔出现多处积液,后入住小儿外科后被医生告知,阑尾冲孔非常严重,住院时间会很长,而且会出现胀肚老拉稀还会出现肠粘连、肠梗阻等并发症。根据手术记录打开腹膜即有乳黄色粪臭脓液溢出,切口腹膜化。探查腹腔见,阑尾位于盲肠前内侧,中末段已坏疽穿孔。表面覆脓苔,腔内粪石嵌顿,与周围组织粘连成团,阑尾系膜长,腹盆腔内吸出150ml脓液,可见病情恶化之程度。之后,林某经过手术,病情好转,但已造成其身体抗药性弱等体征特征。然林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某儿童医院等相关医院就赔偿问题存在分歧,故致讼。

【承办过程】

代理人接受指派单位指派后,立即与林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经其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并至受理单位荔城区人民法院呈送委托材料,复印相关案卷(特别是庭审笔录),并依法申请司法鉴定:请求鉴定相关医院对林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如有过错与林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比例。另外,鉴于林某家庭情况,代理人与经办法官极力沟通后,本案鉴定费暂由各被告(相关医院)先于垫付,待司法鉴定结论出来后,依据鉴定结论来判定各方对鉴定费的承担情况,以此减轻林某家庭因高额鉴定的经济压力。

代理人复印案卷并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系事实认定,即阑尾炎(急性阑尾炎)的诊断是否存在特殊性。代理人咨询相关医学朋友并查询相关资料后发现:现有技术下,特别是B超技术发展已经能够基本确诊阑尾炎(急性阑尾炎);阑尾炎作为我国常见疾病之一,发烧、呕吐、肚子痛又是急性阑尾炎的典型病征,其确诊技术已为成熟;另,《吉林医学》在2014年第九期发表的《急性阑尾炎的B超诊断价值》一文中,更已重点陈述了现有技术或B超技术对诊断急性阑尾炎的高度准确性。然而,据病历显示:林某连续三天就诊并连续发烧、呕吐、肚子痛,被告及林主任医师在诊断林某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认真询问病情,不详细进行体格检查,不认真分析病情,而且也没有及时对林某进行B超诊断,延误了医疗的追加时间。故,在司法鉴定机构就本案相关事实对原被告进行听证时,代理人就上述问题向司法鉴定机构予以陈述。司法鉴定机构最终鉴定意见为被告之一的某医院在诊断林某是存在漏诊情节,并且该过错与其后的急性坏疽性阑尾炎穿孔等情景具有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80%。之后,荔城区人民法院再次组织开庭,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认为被告之一的某医院因错过侵害了原告林某的民事权益,要求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关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要求被告之一的某医院赔偿林某因此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

【承办结果】

2015年9月25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荔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之一的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漏诊了林某患有急性阑尾炎,以致林某病情逐步发展到急性坏疽性阑尾炎穿孔等情景,故判令被告之一的某医院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林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3530.59元。

该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会上诉,并经林某的代理人与某医院的代理人之间的沟通,某医院同意在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到荔城区人民法院,在法院的见证下,某医院向林某的法定代理人赔付上述金额,完全履行判决内容(包括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故,林某就无需申请强制执行并避免了将来可能出现的执行困难的问题。本案至此圆满结束。

【案件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事实认定。本案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其实偏向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本案系医学与法学的综合性案件,如涉及阑尾炎的认定、当前阑尾炎诊断的技术水平。故本案要求代理人掌握一定程度的医学知识,特别是了解我国对阑尾炎的认定与诊断是否技术层面的难题。故,在庭审及鉴定听证阶段,本案要求代理人通过自己已经掌握的医学知识(如论文、医学案例)与辩论技巧(如以类相推、举事证理)来说服经办法官与鉴定人员相信被告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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