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十佳未成年人法援案—吴某玲身体权、健康权刑附民纠纷案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7-03-08 10:47

吴某玲身体权、健康权刑附民纠纷案   

案件类型:刑事附带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南平市延平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南平市延平区“148”法律服务所

        赵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案情简介

巨口乡是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的一个偏远乡镇,这里由于交通不便加上经济比较落后很多人都选择外出务工,因此留在村子里的大部分是留守儿童和老年人。吴某玲便是生活在该乡镇的一名留守儿童,不同于一般留守儿童的是2000年12月出生的吴某玲自幼智障残疾,智力低下,无语言能力,生活也不能自理,由于父母亲长期在外打工,平日里吴某玲的生活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一家人的生活也过得十分清苦,但就这样艰辛平安的日子在某一天被打破。2015年12月28日,吴某玲因感觉身体不适,到乡医院就诊,被发现已怀有两个月身孕,吴某玲家属立即报警,并于2015年12月30日带吴某玲前往南平市第一医院做引产手术,因吴某玲无法进行良好的沟通,引产手术进行的也十分艰难,经过医院的努力,共花费五个小时手术才做完。手术做完后,延平区刑警队的法医将孕儿样本取走,经过侦查,吴某玲怀孕是因同村一名四十岁男子林某财奸所致。吴某玲出院回家后,长时间半夜恶梦惊醒,然后大哭,精神遭受折磨,家人也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林某财强奸一案因被害人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于2016年5月份移交到法院后,由延平区人民法院詹红荔法官主审,经过詹法官的引导,吴某玲的家属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到南平市延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也十分同情吴某玲的遭遇,进行受理审批后,立即指派了执业经验比较丰富的延平区“148”法律服务所的赵敏承办该案件。

【承办过程及结果】

赵敏接受指派后,立即着手开展工作,认真收集案件材料,查阅具体法律规定。并于2016年5月15日约见了吴某玲的母亲了解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具体诉讼请求,通过会见承办人赵敏了解到,因林某财的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吴某玲直接经济损失有医疗费4350.83元、护理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1028.5元、鉴定费2800元、营养费3000元等,吴某玲的家属认为林某财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这种损失是无法弥补的,遂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所以吴某玲的家属要求林某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2376.33元。承办人赵敏了解到吴某玲及其家属的诉讼请求后,对其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因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因犯罪嫌疑人接受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在支持精神损失费,所以吴某玲及其家属提出的50000元精神损失费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承办人赵敏将该诉讼风险告知了吴某玲的家属,同时也表示会尽量为吴某玲争取到更多赔偿,当天吴某玲家属放心回到家中。承办人赵敏很快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拟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递交到法院。同时,认真分析该案件要怎么处理才能得到更多赔偿,如果单纯诉讼的话很明显5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是得不到支持的,其他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通过法院判决也无非就是一万元左右,诉讼的风险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承办人赵敏想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都会先进行调解,那么在调解时候为当事人多争取权益,那么机会还是很大的。这样一分析,赵敏立即电话跟吴某玲家属联系,询问其是否同意调解以及调解成功的话可能要出具相应的谅解书,在得到其家属肯定答复后,赵敏前往延平区人民法院找到詹红荔法官,将当事人的意愿告知了詹法官,并向詹法官了解林洪财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有赔偿能力。但是了解到的情况却不乐观,林某财不仅自己没有赔偿能力,还拒绝向办案机关提供任何家属的联系方式。这样一来,民事赔偿部分基本要落空了。刚点亮的一丝希望之光马上又黯淡了,案件一下子陷入一筹莫展的境地。承办人赵敏不想就这样放弃,于是决定尽早前往巨口乡巨口村一趟,一来去被害人家里实地探访下,看看他们现在的情况,二来去当地找林某财的家属,希望家属能否落实民事赔偿款。2016年6月2日赵敏前往巨口乡,同行的还有詹红荔法官及中央电视台第10套《讲述》栏目组的工作人员,在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及村主任的带领下,一行人找到了林某财的家属林某平等,经过沟通,林某平等同意认真考虑代被告人林某财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经过几天焦急的等待,2016年6月8日,詹红荔法官打电话给赵敏告知林某财的家属林某平等同意代为赔偿,要求其到延平区法院参加调解。林某平等人表示,7万多元金额太高了,他们是农民,收入不高,也没有办法承担,希望能够降低一点,经过双方沟通,林某平等人最多同意赔偿被害人3万元,最后被害人家属也表示同意接受。拿到赔偿款后,被害人家属眼含泪水对承办人赵敏表达了感激之情。林某财也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件点评】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的立法考虑在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受到刑法追诉,其追诉行为本身具有惩罚性,一定程度上已弥补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若再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诉求,势必难以平衡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而有失法律的公允性。但是,性侵害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它往往给被害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比较小,而主要是心理及精神上巨大的创伤,并且这种伤害很有可能对被害人今后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在处理方式上应当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在现有法律的规定下,如何寻求其他途径,最大程度的为被害人争取到精神抚慰金是对律师执业的考验。本案中承办人多方走访,最终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让被害人家属实实在在的拿到三万元的赔偿金,有效的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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