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十佳未成年人法援案—严某生命权纠纷案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7-03-08 10:48

  严某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类刑: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漳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

        汪明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案情及办案经过】

2014年10月12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原告严某某、严某之父严某明因采摘清凉山草药,路过漳平市桂林街道黄祠村上黄祠许厝脚农田时,不慎被游某某与吴某某共同私设在田埂上的电网电击而致触电身亡。

经了解得知,导致某严某明触电致死的电网电线系从被告游某某的家中牵出,被告游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共同将电网电线私自安装在农田系用于电击扑捉野猪、野兔等动物。被告游某某、被告吴某某擅自架设电网电线的行为明显已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且系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被告游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对严某明触电死亡的结果存在直接过错,应对严某明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漳平市桂林派出所召集被告游某某、被告吴某某与原告等人进行协商,但二被告相互推诿,导致原告的权利未得到保护。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向漳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接到援助申请后,高度重视,特事特办,快审快批,为原告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立即指派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承办本案。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经研究决定指派能力强、业务精的汪明敏法律工作者承办本案。

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除游某某有一处房产外,两名被告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防止游某某转移财产,承办人建议并为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而本案的被告游某某,1948年9月22日出生,在本案庭审时,其已67周岁,被告吴某某,1955年6月10日出生,在本案庭审时,其也已年满60周岁,两位被告自身明显没有赔付能力。且两位被告均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触犯刑法,面监被判处刑罚。待两被告刑满释放,其也早已失去劳动能力,何来的收入支付赔偿款?而受害人严某明系家庭的顶梁柱,家庭主要收入全部依赖严某明的工资收入,而严某某、严某均为幼儿,未来的成长在失去父亲后,经济的保障显得尤其重要,如果仅仅是简单的将案件的程序走完,打赢官司而不考虑是否能执行到位,一纸空文的判决于当事人又有何意义,这样的结果是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目的吗?我们的援助工作意义何在?案件现状考验着办案人员的责任心。

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预防今后无法执行的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和办理本案的民庭法官、刑庭法官、当地的司法所(桂林街道司法所)、社会矛盾预防和排查中心联系,请求他们多做做被告人亲属的工作,对被告人亲属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经多方协调,原告与被告游某某达成和解决协议,约定由被告游某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项产生的费用等合计人民币410000元,上述款项实际是由游某某的四个子女平均负担。由被告吴某某家属(吴某某之子)代付15000元。原告方实际取得了425000元的赔偿款,较好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一、受害人严某明的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陈某某、严某某、严某和抚养费是按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各被告方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承担连带责任,若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的内部责任分担问题。

关于本案的第一个焦点,因严某明在事故发生时35岁,属非农业家庭户口,死亡赔偿金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为616328元(20年×30816.4元/年);漳平市芦芝乡于2014年撤乡设镇,被扶养人陈某某、严某某、严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居住地虽然是原乡政府所在地,但现在是镇政府所在地,因此,应当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关于本案的第二个焦点,对严某明的死亡,被告游某某、吴某某均有过错,但从二人的私设电线的分工以及对所电到的野猪的分配来看,过错的大小难以明确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游某某、吴某某应录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效果及影响】

本案在法律援助人员和办理本案的民庭法官、刑庭法官、当地的司法所(桂林街道司法所)、社会矛盾预防和排查中心的努力下,原告方实际取得了425000元的赔偿款,较好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较好地抚慰了受害人的心灵创伤,使一件可能因无法执行而发展成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维持了来之不易的安定环境。

【律师感言】

本案在办理的过程中,作为承办本案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本人深切感受到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深度关切。在代理人发现加害人年事已高,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有关情况,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当地党委政府作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加害人游某某的四个子女终于同意代父亲游某某对受害的亲属进行赔偿,原告方也因此取得了赔偿款,较好的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也安抚了原告方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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